即日至12月31日 四川集中治理煤矿安全生产隐患

02.11.2019  17:11

  近日,四川省安办印发了《关于认真组织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治理的紧急通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即日至12月31日,在全省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治理工作,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生产。

  通知要求各产煤(州)、县(市、区)安委会要立即组织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公安、自然资源、供电等部门,按管理权限和通知内容对本地区所有煤矿逐一组织开展安全专项审查检查,依法提出书面审查和处理意见。同时,全省所有正常生产建设和批准整改作业的煤矿必须立即开展安全隐患专项自查。各产煤(州)、县(市、区)要进一步督促各煤矿企业扎实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制定重大灾害治理方案,实施灾害治理工作,千方百计管控重大安全风险。

  除了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隐患集中治理工作提出要求,通知还明确,凡抽采不达标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得进入突出煤层作业,高瓦斯矿井不得进行采掘作业;煤矿采掘工作面构造区域顶板管理措施难以保证安全的,禁止采掘推进。

  此外,通知还对国有重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国有煤矿隐患治理工作的督促指导力度;经济和信息化厅要加大对国有煤矿安全技术改造项目的支持力度;省发展和改革委要加大对国有煤矿采煤沉陷区治理和瓦斯治理工作的支持力度;省应急管理厅、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及所属分局要进一步加大下沉监管监察力度等。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古叙煤田公司要合理调整煤矿产量任务指标,保证治灾时间和空间;负责人要带队开展重要环节的专项隐患大检查。

  通知强调,各产煤市(州)、县(市、区)安委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主体责任,牵头组织开展好治理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督促煤矿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红线100条”的规定,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执法措施,运用强制手段严罚重处,并对主要负责人等管理人员严格问责追责,纳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记者 任鸿)

责任编辑:李婷玉 分享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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