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千万买无效采矿权”后续:提交新证据再上诉

26.12.2013  12:43

2800万元拍得矿山28年的开采权,因为手续不全而无法开采,港商陈永钦将漳州市国土资源局和华安县国土局告上法庭。该案一审后,陈永钦败诉不服,上诉至省高院(详见本报12月21日相关报道)。昨日,省高院开庭审理此案,这将是我省首例矿山开采“民告官”案的终审。

在昨日的庭审现场,上诉人陈永钦一方向法庭提交了新证据,意在证明矿区无法通过环评审批与林地审批不过关有直接的联系,而由于林地面积过大,相关部门不具备审批权限,使陈永钦的公司迟迟无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过,被上诉方漳州国土部门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法律没有“林地审批是环评的前置条件”这项规定,也没有要求“林地审批面积一定要与环评面积一致”,指出上诉人一方属“有能力为之而不为”,不愿意分期审批林地的目的是为了节省日后的林地补偿费用。

法庭上,法官向双方问询了案件的前因后果,包括矿脉是否开采过,采矿证取得时间,取得采矿证后仍不能开采的原因等。上诉人认为签署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不能继续履行合同,请求撤销或变更合同;被上述人则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过错,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应尽的义务,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昨日的庭审结束后,法院暂时休庭,如果双方调解不成功,将择期宣判。(记者 张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