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检查旅游行业价格 门票涨价频率不得低于3年

04.08.2014  20:33

◆ 盲人进景区,陪护人员可免票一人

◆ 法定节假日期间及法定节假日前一个月内,景区不得提价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日报记者 蒋君芳 张彧希)“旅游景区的瓶装水、小食品价格大多高于非景区,这是否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盲人进景区,陪护人员是否也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8月4日,在成都市旅游行业价格提醒告诫会上,成都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明确答复,并表示将从今年起连续三年开展全市旅游行业价格行为专项检查。

优惠、减免措施是否落实是本次专项检查的重点。“对盲人和重度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对公众开放的公园、文物古迹遗址、风景名胜区等参观游览。”该负责人强调,2012年省人大修订通过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针对市民普遍关心的景区内食品价格问题,该负责人介绍,景区内的经营者有权制定价格,但必须明码标价。成都也将重点检查旅行社、旅游景区、宾馆酒店、餐饮购物、休闲游乐等与旅游有关经营者是否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

会上,成都发展改革委重点解读了景区门票价格方面的相关政策。按相关规定,同一个门票价格的上调频率不得低于3年,上调幅度也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如门票价格在50元以下的,一次性提价幅度不得高于35%,门票价格50-100元的,一次性提价幅度不得高于30%。门票价格上调应至少提前半年向社会公布,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及法定节假日前一个月内,景区不得提价。此外,团体票价优惠幅度不得高于正常票价的20%,若超过20%,相关主管部门将降低旅游景区的等级,并重新核定其门票价格。

经营者若不遵守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