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旅游经营服务七类行为 或将列入“严重失信”
记者昨日从四川省旅游发展委获悉,该委在调查研究、可行性评估,征求部分社会专家、社会组织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严重失信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内的A级旅游景区、度假旅游区、生态旅游区、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星级饭店、旅行社、星级农家乐等旅游经营者等,并明确了七种旅游经营服务为“严重失信”。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在2017年2月3日前通过该委官网公布的渠道提出意见。
具体来看,将被记入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的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以下七种:旅游经营者或其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经营者发生重大(含)以上安全事故,属于旅游经营者主要责任的;旅游经营者或其从业人员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或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的;旅游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旅游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损坏公共设施、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的;旅游经营者或其从业人员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引发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旅游投诉或被媒体曝光等,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旅游经营者或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旅游主管部门认定应记入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的其他情形。
那么,对于旅游经营者或从业人员来说,被列入“黑名单”后有哪些影响?根据《办法》,该委将向社会公示被列入黑名单的旅游经营者或从业人员,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将与本级工商、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及中国人民银行、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等机构建立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推送制度,向全社会进行风险预警提示,对失信者进行信用惩戒。对于记入黑名单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是其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的重点监管对象,旅游主管部门应对其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大检查精细度,每半年的不定期检查、暗访次数不少于三次。
此外,网络旅游经营者被记入黑名单的,应在其经营网站首页列明被记入黑名单的标识“●”和记入黑名单的事由。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的公示期限为两年。法律法规对相关公示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记者 程怡欣)
责任编辑:李茗抒 来源:成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