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合作社的指导意见》有关细化政策措施的公示

28.06.2016  21:42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合作社的指导意见》(川办函〔2016〕65号)已于2016年4月21日正式下发。根据省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要求,我委对“保障措施”中涉及到的省级相关部门进行有关细化政策措施的收集整理工作。现将相关部门细化政策措施公示如下:

  省委农工委:

  一是加强舆论宣传。发展乡村旅游合作组织,基础工作就是要宣传合作思想,培养合作意识,增强合作理念。加大乡村旅游合作社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引导更多农民参加合作社,引导更多经营主体和能人带头领办、创办乡村旅游合作社,增强依法办社意识,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发展水平,增强带动能力。

  二是抓好政策扶持。坚持区域、产业、主体“三结合”原则,以农业区域规划为指导,以优势产业发展为方向,以示范社创建为重点,对重点区域的乡村旅游合作社进行支持,促进其做强做大做实和实体化发展,增强带动能力。加强乡村旅游合作社财政扶持项目的选择和管理,探索财政扶持资金直接投向乡村旅游合作社的投入方式,增强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以乡村旅游合作社为载体独立申报和自主实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项目,增强发展后劲。金融机构要把乡村旅游合作社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每年安排一定的贷款规模,并在评级、授信、用信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支持有条件的乡村旅游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对农民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乡村旅游合作社享受税收优惠。

  三是强化规范发展。按照依法规范、分类指导、讲求实效的原则,加强乡村旅游合作组织规范化建设,提升乡村旅游合作组织建设质量和发展水平。健全财务管理、社务公开等规章制度,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以制度促规范。完善运行机制,发挥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职责和作用,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强化利益联结与分享,严格财务会计制度,建立成员账户,依法开展盈余分配,切实保障成员利益。引导乡村旅游合作社积极参与“五好”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以示范社创建引导规范化发展。

  四是促进提质增效。结合幸福美丽家园建设,发挥乡村天蓝、地绿、水净和原生态、无污染的优势,发展乡村康养旅游,鼓励民间资本依法使用集体土地、水域、荒山滩涂等资源,从事旅游扶贫新村建设。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和产品质量溯源制度,提高乡村旅游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积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三品一标”认证,提高乡村旅游合作社及其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鼓励、引导乡村旅游合作社兴办加工实体,开展农产品精深加工,提高乡村旅游农产品附加值。吸引社会资金投资乡村旅游产业,着力开发具有地域特色的旅游产品。依托乡村现有设施和旅游资源,打造高质量旅游度假产品,满足多层次多样化乡村休闲度假需求。大力发展“互联网+旅游业”,整合线上线下旅游平台,激活乡村旅游资源要素,推动“互联网+旅游业”跨区域、跨产业融合发展,着力实施智慧乡村旅游,在有条件的景区和乡村,尽快实现免费WIFI、智能导游、电子讲解、在线预订、信息推送全覆盖,打造一批智慧景区景点和智慧旅游乡村。

  五是切实加强人才培养。围绕乡村旅游合作社带头人素质提升,积极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联合,请进来、走出去,加强合作理念、合作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培训和学习考察,提高办社能力和管理水平。支持高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到乡村旅游合作社工作,鼓励乡村旅游合作社多方式、多渠道引进职业经理人、专业技术人员。进一步加强乡村旅游合作社成员生产技术培训,健全市、县、乡三级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和工作指导体系,强化对乡村旅游合作社的指导服务。抓好大学生村官专兼职辅导员队伍建设,不断充实和加强乡村旅游合作社辅导员队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一是鼓励全省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多渠道、多形式的为乡村旅游合作社提供服务。积极与乡村旅游合作社对接,了解用人需求,为其推荐合适的人才。做好乡村旅游合作社从业人员的流动档案管理、人事代理、人才测评、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服务。

  二是支持职业培训机构针对乡村旅游合作社开展定向、定岗或订单式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按规定给予补贴。

  三是人社部门积极配合省旅游发展委,做好表彰活动的政策和业务指导工作,确保活动按程序规范进行,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国土资源厅:

  一是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乡和村庄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乡村旅游合作社可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采取租赁、经营权入股等方式使用农民的承包地、集体土地和外出务工农民的宅基地和空置房屋、生产设施及其相应的附属用地发展乡村旅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也可依法通过承包经营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用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

  二是乡村旅游合作社须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下,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必要的相关手续,涉及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的,依法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住房城乡建设厅:

  一是抓好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作好景区内乡村规划指导工作,倡导发展乡村旅游合作社,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二是深入实施“百镇建设行动”,因地制宜,培育特色产业。依托历史文化资源、风景名胜资源和观光体验农业建设旅游名镇,着重塑造文化风貌特色、完善提升基础设施和服务接待能力建设,大力发展特色旅游。

  交通运输厅:

  一是努力构建高速公路旅游大通道。加快雅康、汶马等高速公路建设,推动高速公路向旅游资源富集区进一步延伸,进一步完善成渝、川南等高速公路旅游环线,加快构建川东北、高原藏区等高速公路旅游环线。争取到2020年底,全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超过8000公里,建成和在建里程达到10000公里。

  二是加快完善旅游干线公路网络。以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提档升级为着力点,加快推进国省干线公路改造建设,努力提升干线公路通行保障能力,强化重要景区的对外公路联系,更好服务于旅游发展。争取到2020年,全省普通国道二级及以上比重达到70%,普通省道三级及以上比重达到50%。

  三是全力打造畅通安全的农村旅游路。全面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加快通乡油路、通村硬化路等农村公路建设,着力提升农村公路通行服务水平,进一步扩大农村公路覆盖范围和延伸深度。争取到2020年,完成新改建农村公路9.7万公里,实现所有乡镇通油路、建制村通公路。

  水利厅:

  一是水利厅在水生态文明和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中,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乡村旅游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在条件成熟的水利风景区内或以水利风景区为依托,试点开展乡村旅游合作社建设。

  二是水利厅将在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安全饮水、渠系节水改造、小型水库除险加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等项目的规划、计划、资金安排上进行倾斜,在小型水利产权制度改革、用水户协会建设等方面加强指导。

  三是水利厅在开展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人才培训中,根据需要,将乡村旅游合作社人才培训工作纳入全省培训计划。

  农业厅:

  一是开展示范创建。联合制定《四川省乡村旅游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建立联席会议联合评定机制,明确评选条件、评选标准和评选程序,以示范社为抓手推动旅游合作社规范建设。开展示范社创建行动,从2017年起将旅游合作社纳入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范围,着力培育一批特色突出、增收明显、管理民主的示范社。

  二是强化人才培养。按照分类指导、分级培训、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开展示范社理事长和骨干管理人员培训,培养一批善管理、会经营、懂技术、讲奉献的管理人才。

  三是加强指导服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指导旅游合作社建立以成员大会为主的组织机构,健全以章程为主的管理制度,不断规范旅游合作社的组织行为;指导旅游合作社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健全成员账户,明晰产权关系,严格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帮助旅游合作社完善以盈余分配为主的利益联结机制,处理好与成员的利益分配关系,健全盈余分配制度,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林业厅:

  一是大力探索农民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加入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方式,支持农民以林权折资入股的方式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并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帮助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

  二是会同省委农工委、人行成都分行、银监会四川监管局开展以“两证一社”为主要内容的新型林权抵押贷款改革试点,大力推行经济林木果权证、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村级互助担保合作社等制度,探索林地三权分置。

  三是针对部分地区集体公益林作为森林景观的问题,在部分县试点以森林景观观赏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即林农将集体公益林的森林景观观赏权入股,而生态公益林补偿部分不入股。

  四是支持和指导农户经营“森林人家”,创办“森林康养旅游基地”和“自然生态体验教育旅游基地”,开展乡村生态旅游经营活动并组建乡村生态旅游合作社。

  五是指导森林公园和适宜发展生态旅游的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将周边社区乡村生态旅游合作社发展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总体规划,与生态旅游核心景区融合发展。

  六是开展生态旅游扶贫开发培训班,为乡村旅游合作社提供人力资源支持。

  七是会同省旅发委、省农业厅等省级相关部门,建立乡村旅游合作社工作协调机制,定期或不定期会商解决涉及林业相关事宜。

  省旅游发展委:

  一是以乡村旅游合作社为主体申报的省级乡村旅游提升示范项目优先考虑并给与资金扶持。对列入各市、州、县级的乡村旅游提升示范项目,各市(州)、县(市、区)参照执行。

  二是把乡村旅游合作社建立情况作为乡村类A级景区、旅游度假区(度假乡村)创建和四川省乡村旅游强县、旅游扶贫示范区(村)、乡村旅游特色乡(镇)、精品村寨等品牌创建的一项重要评价指标。

  三是会同相关部门每年评选一批乡村旅游合作社示范社,帮助做好宣传与推广。

  省国税局:

  一是认真执行税收政策,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部门职责,严格按照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落实增值税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化肥免征增值税。

  二是密切关注政策调整,强化后续管理。为优化农业生产投入结构,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停止执行。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停止执行。我局积极做好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解释、宣传与辅导,结合增值税发票及纳税申报数据,开展库存化肥销售、结余、报税的分析比对工作,加强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的税收管理,确保税收政策调整平稳过渡。

  三是推进“国税地税一站服务、简政放权便捷服务、网上办税电子服务、税务公开阳光服务、经济发展战略服务、征纳互动遵从服务”6大服务体系,落实44项具体服务措施,着力解决纳税人反映的办税“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努力实现线上线下互通共办、前台后台贯通共为、内部外部联通共治,让纳税人享受更加快捷、经济、规范的纳税服务,不断提升纳税人的获得感、满意度和遵从度。

  省地税局: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合作社的指导意见》(川办函〔2016〕65号)要求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涉及地税部门管理的内容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我局将加强税收宣传和纳税服务,切实落实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一是继续强化定向支持货币政策导向,引导金融资源向乡村旅游合作社倾斜,引导其继续降低乡村旅游合作社融资成本。充分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为金融机构扩大乡村旅游合作社融资争取更多成本较低的稳定资金,引导加大对乡村旅游合作社的融资支持,并适当体现利率优惠,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二是务实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新,拓展乡村旅游合作社融资渠道和方式,提升乡村旅游合作社金融服务水平。围绕乡村旅游合作社融资特点,引导银行机构积极开展保理、融资租赁、企业主个人财产担保、联保贷款等新型信贷产品业务。推动金融机构开展担保方式创新,大力推广“两权”、应收账款、知识产权、股权、动产、订单、仓单抵质押贷款。鼓励银行机构针对优质乡村旅游合作社发放纯信用贷款,推动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引入贷款保证保险机制。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乡村旅游合作社信贷管理,通过提前进行续贷审批、设立循环贷款、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等措施减少企业高息融资。

  三是继续缓解乡村旅游合作社融资贵难题。综合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降低对企业的贷款利率,对央行再贷款和再贴现资金实行投向和利率“双引导”政策,要求资金运用于指定领域,利率低于使用其他资金发放贷款或贴现的加权平均利率。支持符合条件的乡村旅游合作社到银行间市场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工具、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等融资工具,帮助企业优化负债结构,降低融资成本。

  四是继续加强乡村旅游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以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乡村旅游合作社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解决,完善乡村旅游合作社融资的外部环境。

  五是继续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配合,强化对金融支持乡村旅游合作社情况的监测、评估、考核。

  四川保监局:

  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创新符合乡村旅游合作社经营特点的特色农业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小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产品。

  四川证监局:

  一是通过走访调研、组织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我省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社企业发展状况、实际困难级融资需需求,筛选确定上市、挂牌重点后背企业。

  二是引导券商、私募投资机构及其他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加强与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社企业的对接,开展宣传培训和实务指导,积极为企业规范改制,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公司债券,推动企业挂牌或上市等提供中介服务。

  三是加快研究出台针对乡村旅游转业合作社企业直接融资的财税优惠及奖励、补助政策,推动设立旅游产业引导基金,撬动社会资本投入乡村旅游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