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病情、旅居史致他人感染,多地又现疫情“破防者”
10月以来的这轮新冠疫情中,各地已有多人隐瞒自身病情或活动轨迹,致他人感染,使疫情扩散传播。
近期,长沙、成都、北京等地陆续通报,对引起新冠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人员予以立案侦查。因疫情防控责任落实不到位,北京两家涉事药店负责人以及成都两家涉事企业被调查。
去年2月,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称,将新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结合现有法律法规,对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人员,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定罪处罚。
因致多人感染或隐瞒旅居史,近期多人被立案侦查
北京昌平区纪委监委11月6日通报,近日,昌平区纪委监委成立调查组,针对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福苑社区发生局部聚集性疫情,围绕疫情防控工作是否存在失职失责问题开展问责调查。
10月22日0时至10时,北京市新增4例京外关联本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均居住在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福苑小区。
根据流调溯源等情况发现,确诊病例中刘某敏、陈某林二人于10月12日至15日前往内蒙古自治区自驾旅游,并于10月16日返京。10月22日,刘某敏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刘某敏、陈某林等人返京后通过共同生活、聚餐、组织打牌等聚集性活动导致多人被感染新冠肺炎。
目前,刘某敏、陈某林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此之前,湖南、成都等地警方也通报了新冠确诊人员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而被立案侦查的案例。
11月3日,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公安局发布通报,10月23日,许某某(男,39岁,浙江湖州人)在长沙县某酒店隔离期间,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在疾控部门工作人员对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时,许某某刻意隐瞒密切接触情况,经公安机关及时调查发现,其存在传播新冠肺炎病毒严重危险。
通报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长沙县公安局决定对许某某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11月5日,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通报,该局接金牛区卫健部门关于李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件线索移交函。经受案调查,李某于10月28日从外地返蓉后,拒绝执行政府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疫情防控措施,隐瞒其14天内在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未第一时间向社区报备,存在引起新冠肺炎疾病传播的严重危险。
成都市11月2日的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也曾通报,根据大数据排查信息,李某于10月20日、22日分别在兰州市大唐宫及金港糖酒市场与当地确诊病例有明确的时空轨迹重叠,但抵蓉后未向社区报备。10月29日,李某到金牛区德宝诊所、金牛区人民医院发热门诊就诊时,否认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
通报显示,李某行为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已依法立案侦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未落实疫情防控责任,涉事药店和企业被查
据北京昌平区纪委监委11月6日通报,10月17日至20日,确诊病例刘某敏、陈某林在已有相关症状后多次外出购药。其间,昌平区宏福苑西区“德胜康大药房十一分店”、宏福苑小区“高远百康大药房”在向二人多次出售退烧、止咳、感冒、咽痛咽干类药品过程中,未依照规定要求购买人进行“健康宝”扫码登记、体温测量,未进行药品销售信息实名登记。
通报称,目前,涉事的两家药店负责人杨某、王某娴也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成都本轮疫情的首例新冠病例于11月2日确诊。在11月5日的成都疫情防控发布会上,成都市疾控中心应急办主任范双凤披露,截至当天18时,此次疫情成都已报告的10例病例,都是一条传播链条,传播关系非常清晰。
流调信息显示,成都此轮疫情传播链的源头正是11月5日通报被立案侦查的李某,系成都星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李某于10月28日与同事自驾返蓉,后回到位于梨花街电力大楼的公司工作。
成都市卫健委后续通报的3例确诊病例,均为李某的同事或朋友,在10月28日至30日公司举办的会议活动和朋友聚会中有接触。
范双凤表示,在这场公司会议中还涉及另外4人,后续在外省确诊感染。其中一名外地确诊人员,分别在成都一个酒吧、两个餐厅用餐期间感染了同空间里的3人,此3人中的一病例又感染了3名家人。
11月5日,成都市锦江区卫生健康局通报,锦江区组织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成立联合调查组,对成都星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四川通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落实疫情防控责任不到位,造成严重影响一事进行调查处理。
联合调查组对成都星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约谈,开展了初步调查工作。下一步,将根据调查情况,对成都星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四川通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据媒体报道,被通报的四川通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归属于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星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租用了通能电力公司所属的梨花街电力大楼的办公室。
新冠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
在新冠疫情暴发初期,多部门便联合出台了惩治妨害新冠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相关意见。
2020年2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次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下称《惩治意见》)。
为了在惩治妨害疫情防控行为时准确适用法律,《惩治意见》列出了9种依法严惩的犯罪类型。对于实施了这9类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在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中,有两种情况将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情况,则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记者注意到,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0年1月,国家卫健委决定对新冠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2020年12月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作了修改,将“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修改为“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从立法上正式扩大了入罪的条件范围,不再限定于传染病防治法中确定的鼠疫、霍乱这两类甲类传染病。
《惩治意见》还指出,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近期,各地警方在立案侦查通报中均提醒,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是阻断新冠肺炎病毒传播的重要举措,也是广大市民应尽的义务。
新京报记者 胡闲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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