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方首提加强对狱侦耳目使用监督
早报记者 张刘涛 周瑜
昨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等分别提交的《关于贯彻实施新刑事诉法情况的报告》。早报记者获悉,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今年起施行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浙江公检法机关将摒弃“疑罪从有”、“疑罪从轻”、“重实体、轻程序”、“过分依赖被告人口供,以口供为中心”、“构罪即捕”,坚持新刑诉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总则,确保程序公正。
值得注意的是,浙江省检察院的报告中首次提出加强对留所服刑人员及“狱侦耳目”使用的监督,坚决防止“狱侦耳目”违规留所服刑,对犯罪嫌疑人指供、诱供情形发生。
此外,浙江全省法院将严格执行证据制度,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如果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予以排除”。全省公安部门将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进一步强化执法过错刚性问责,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对执法过程实行“终身问责制”。
昨天,该省检察院《关于贯彻实施新刑事诉法情况的报告》提交审议。早报记者注意到,报告在提及“加强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时,表示检方要加强对留所服刑人员和“狱侦耳目”使用的监督。针对刑诉法将留所服刑罪犯刑期由1年调整为3个月以下的情况,该省检察院联合公安厅、司法厅开展罪犯交付执行与留所服刑专项检查,对违规留所服刑罪犯监督移送监狱执行刑罚,为了规范看守所“狱侦耳目”使用,共同制定《浙江省狱侦工作暂行规定》,坚决防止“狱侦耳目”违规留所服刑,对犯罪嫌疑人指供、诱供情形发生。
为防止违法滥用强制措施,浙江检察系统还联合警方共同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逮捕等强制措施使用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程序以及检查监督方式。
浙江省高院《关于贯彻实施新刑事诉法情况的报告》表示,在刑事审判队伍中还或多或少地存在陈旧、落后的司法观念,如“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证据”、“重定罪、轻量刑”、“疑罪从轻”等,甚至思想观念中还有“有罪推定”的痕迹,要求浙江全省法院严格执行证据制度,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在证据审查中,要特别注重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线索或材料的,应要求检察院通过提供审讯同步录音录像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或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如果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予以排除。”
在严格死刑案件证据审查方面,省高院已出台《关于完善审理死刑案件程序的若干规定》,严格死刑案件证据的审查,明确合议庭成员的审查案卷和发表意见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对合议庭有不同意见的,要写明理由;还对审判委员会讨论程序、如何发表意见等进行了规定;并将于近期与公安、检察机关联合出台《关于死刑案件证据收集审查等问题的若干规定》,对死刑案件的证据收集、提取、固定进行明确规定。
(原标题:浙江检方首提“狱侦耳目”:坚决防止指供、诱供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