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投毒案二审昨日开庭 辩方法医证人:黄洋死于爆发性乙肝

09.12.2014  11:42

法官当庭表明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控方法医学鉴定人坚称黄洋死于中毒庭审一直持续至昨晚11点半林森浩向黄洋的父母道歉 此案将择日宣判

2014年12月9日 成都商报电子版

  成都商报记者 罗敏 发自上海

  庭审焦点之变

  一审庭审:

  法庭辩论围绕三个焦点

  1.因琐事不合还是一个玩笑?

  因为林森浩否认他是因为琐事和黄洋不和的。他说他下毒只是因为愚人节想和黄洋开个玩笑。

  2.剧毒化学品来源和投放过程?

  林森浩说他当时下毒只是想让黄洋难受一下,并没有想真正地害死他,但他不知道怎样控制这个量。

  3.投毒之后被告人为何没有主动交代剧毒化学物?

  二审庭审

  黄洋死因成主要焦点

  辩方法医证人称黄洋死于爆发性乙肝

  控方申请出庭作证的法医学鉴定人则认为黄洋系中毒致死

  林森浩辩护人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法医胡志强到庭。辩护人称,胡志强从事法医鉴定工作30余年,曾在公安系统和检察系统工作多年。胡志强在法庭上提出,黄洋死亡原因是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多器官衰竭死亡。其次,根据目前检测报告,认定黄洋中毒致死缺乏依据。

  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委员会专家作为鉴定人,表示黄洋死亡原因鉴定为:符合二甲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

  黄洋的死因成为昨日庭审最主要的焦点。

  昨日上午10时,复旦投毒案二审开庭,上诉人林森浩及其辩护人提出“林森浩没有杀死黄洋的主观故意,不是故意杀人;投毒剂量等部分一审认定犯罪事实不清;黄洋饮水中二甲基亚硝胺是否达到毒死人的剂量”三大上诉理由。辩护人认为林森浩犯故意伤害罪,量刑应在10年到15年之间。

  在庭审中,林森浩失控痛哭,坚称自己不是要杀死黄洋;辩护人申请出庭作证的“有专门知识的证人”———北京法医胡志强则当庭称:“黄洋不是死于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而是死于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但控方申请出庭的法医学鉴定人则坚称黄洋死于二甲基亚硝胺中毒。

  昨晚11时30分左右,控辩双方激辩13个半小时后,复旦投毒案二审终于结束。在最后陈述阶段,林森浩向黄洋的父母道歉,称如果他能活下去,一定会在余生好好赎罪;如果终究逃不过一死的话,希望黄洋父母能从此事的阴影中走出来,好好活着。法官宣布休庭,将择日宣判。

  庭审直击

  昨日,复旦投毒案二审庭审时间定在上午10点,对于从全国各地赶来的数十家媒体记者,上海高院专门辟出第十二法庭进行同步实况转播,记者们得以隔空旁听审理。另有人大代表、特邀监督员等参加旁听。

  上午9点不到,受害人黄洋的父母和大姨就赶到了法庭外,接受媒体采访,黄洋父亲黄国强表示不会原谅林森浩;而黄洋母亲则面戴口罩,表情忧伤。“林森浩是学生,我们黄洋还不是学生!”相对于黄国强,林尊耀等三名上诉人的亲属则在9时20多分才和律师一起赶来法院。面对蜂拥而至的记者,林尊耀在法院门口没有停留,直接进入了法院安检区。

  林森浩称

  投毒后曾舀水想稀释毒物

  在庭审中,林森浩穿着其父委托律师带给他的黑衣出庭。他在法庭上陈述了两点上诉理由:一、自己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二、对案件的犯罪事实做一些更正澄清;对于上诉书中列出的另一个上诉理由“黄洋饮水中二甲基亚硝胺是否达到毒死人的剂量”,林森浩表示和律师的意见一致。

  林森浩辩称,他投毒后曾将饮水机水槽里的水舀出来,再用漱口杯从盥洗室的水龙头接了两三杯自来水倒进饮水机,是因为他看到水面有漂浮物,想对毒物进行稀释。此外,林森浩辩称自己在侦查机关交代的“将玻璃瓶中的毒物倒进饮水机后,又把针筒里的毒物也注射了进去”不是真实的,他只在饮水机中倒了玻璃瓶中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针筒里的没有注入,而是连同针筒一起扔掉了。

  否认故意杀人

  称系愚人节捉弄黄洋

  当公诉人和辩护人问林森浩为什么此前要供述全部倒进了饮水机、而后在数月内未作修正时,他说这是为了不给侦查人员增加麻烦。“如果我改变当初的供述,就一切都改变了。”林森浩还表示,一审判决书上认定的“林森浩因琐事对黄洋不满,逐渐对黄怀恨在心,决意采取投毒的方法加害黄洋”的事实错误。实质上他只是出于“愚人节”捉弄黄洋的动机而实施投毒,没有杀害黄洋的故意。但公诉人认为林森浩的辩解不具有合理性,而且前后矛盾难以自圆其说。

  被问是否有话对黄洋父母说

  他突然失声痛哭

  庭审中,辩护人斯伟江问林森浩是否有话跟黄洋父母讲时,林森浩突然失声痛哭,近两分钟情绪无法控制。在审判长两次提醒,法警送来纸巾后,林森浩抽搐了好一会才平静下来。在后来的陈述中,林森浩在两个关键问题的陈述上含糊不清,急坏了旁听席上的林尊耀。林尊耀两次打断林森浩“隔空喊话”,审判长不得不予以制止。事后林尊耀解释,他不是有意冒犯法庭,而是听到儿子讲话含糊不清让他非常担心,他希望儿子把所知道的都说出来。

  庭审焦点

  黄洋死因:

  乙肝还是中毒?

  辩方

  法医证人:

  黄洋死于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

  林森浩的辩护人申请了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法医病理专业组委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胡志强,作为有专门知识的证人出庭。胡志强称,他从事法医鉴定30余年,曾在公安、检察机关做过法医,目前是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的法医。

  胡志强说,根据尸检报告等分析材料,他和庄洪胜主任法医师共同出具了《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该意见书得出了四个分析结论:

  1、黄洋的死亡原因是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

  2、关于二甲基亚硝胺的检验,根据目前的检验鉴定报告,认定被审查人黄洋存在二甲基亚硝胺中毒乃至中毒致死缺乏依据;

  3、关于病理组织学检验,肝衰竭可以由多种病因引起,各种病因均可引起肝脏组织的坏死性改变,其病理组织学改变并没有绝对的特异性,并不能作为病因学诊断,试图通过病理组织学检查确定死亡性质是中毒、并且是特定的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而排除其它各种病因,是不客观、不科学的;

  4、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鉴定人应该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在没有证明前一份鉴定结论存在瑕疵的情况下,相关部门二次鉴定的委托程序和受理程序均违反了鉴定规则。

  胡志强作证称,在黄洋的病例中,有过这样几次检测。2013年4月3日、6日、8日及12日做了4次针对乙肝的病毒血液检查,俗称“两对半检查”。在这个检测报告中,4月3日的指标线为乙肝表面抗体为阳性,但其他两个抗体是阴性。但6日三个抗体均变为阳性,一直到8日、12日,三个抗体都是阳性,这种情况其他原因不可能造成,唯一的解释是黄洋感染了乙型病毒性肝炎。

  胡志强认为,因为这个检查是针对乙肝病毒的,这和投毒或者其他问题是没有关系的。因为二甲基亚硝胺中毒不会表现出乙肝病毒性抗体阳性的情况。因此,二甲基亚硝胺和这个乙肝没有关系,是两个不同事件偶然地巧合在一起。胡志强说,黄洋的(病例)表现主要是乙型病毒性肝炎,没有证据支持黄洋死于二甲基亚硝胺中毒,也没有这方面的表象。

  胡志强称,病理学的检查只能做一般的检查,病因一定要通过其他手段解决,比如中毒要通过毒理分析。对于一审采用的相关检验报告,胡志强认为因为没有提供质普图,因此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

  法官当庭表明,胡志强所说的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应该作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公诉人和黄洋的诉讼代理人也对胡志强进行了针锋相对的发问。

  控方

  法医学鉴定人:

  黄洋死于中毒 排除是由乙肝等病因引起

  林森浩辩护人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证人胡志强作证结束后,公诉人向法庭申请上海市人员损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专家、曾作出黄洋《法医学司法意见鉴定书》的鉴定人陈一久再次出庭作证。

  陈一久称,黄洋的死亡原因鉴定意见是:黄洋符合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其心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并致多器官衰竭死亡。陈一久认为,虽然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与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所得出的鉴定意见在语言表述上有细微的差别,但是其鉴定所得出的结论大体是一致的。

  对于胡志强认为黄洋“两对半”检查有三项指标呈阳性,从而判断其因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而导致死亡的说法,陈一久认为是错误的。陈一久说,三项指标呈阳性,只能说明黄洋有过感染后的一个康复状态。如果是爆发性肝炎,黄洋的表现不仅仅是三项指标呈阳性。陈一久认为,之所以黄洋会有三项指标呈阳性,不外乎两个原因,一是黄洋此前注射过乙肝疫苗;二是黄洋感染过乙肝病毒正处于康复状态。

  陈一久说,他及专家组在进行鉴定过程当中,已经明确把中毒以外的因素全部排除。而且明确排除了黄洋死因是由甲肝、乙肝、丙肝、戌肝等病因引起的,也排除了是因用药导致黄洋死亡的可能性。据了解,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复旦投毒案进行一审开庭审理时,陈一久也作为鉴定人出庭作过证。

  在斯伟江的追问下,陈一久称他们做司法鉴定时,没有条件做毒物检测实验。对于斯伟江提出的黄洋的三项肝功能指标为何由阴转阳时,陈一久认为人体是相当复杂的,这原因是人体的免疫反应。陈一久称其在进行鉴定前,就已知道了黄洋是死于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此后的鉴定过程证明了这点。

  林森浩:

  我是一个

  很“”的人

  我没什么价值观

  林森浩是一个大学生,而且是学医的,但在法律方面他是一个什么样的水准呢?我们通过只言片语可以了解他是一个什么样的人。

  在庭审现场,当被问到对黄洋父母想说什么时,林森浩一度情绪失控,低头痛哭。“我是一个很‘空’的人,我没什么价值观。”他说。

  对于为何在黄洋毒发后仍没有说出自己的投毒行为?林森浩解释:“我觉得和勇气有关。

  当被问到为什么不自首?他说:“我觉得跟个人性格有关系,面对这样的事情,有人也许会勇敢地站出来,但是像我这样逃避型的,这个事情我就不去想了。

  变供

  是想对死者、自己负责

  在庭审中,检方问林森浩,自己是什么时候想要变供的?林森浩称,他在一审结束后便写信告诉法庭自己有变供要求。

  检方继续追问:为什么要在一审结束后决定变供?

  林森浩说,变供并不是为了让自己有个好的结果,出发点就是想把事实讲清楚。林森浩称自己在看守所十个月明白了许多:“我这么做是想对各方面负责,对死者的在天之灵、对自己负责。

  但检方认为,对于林森浩在庭审中对相关事实供述的变化,不具有合理性和可信性,林森浩曾在多次笔录和审讯中承认判决书上认定的事实,几个月稳定不变。而且,昨天的当庭审问阶段发现,林森浩并不能自圆其说。综合新闻1 1、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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