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组合融资方式推进中小企业排污权抵押融资

10.12.2013  15:10
核心提示:  截止到目前,国家已经陆续批复了十一个省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试点工作,各试点地区也陆续出台了一些规章条例,并且开展     截止到目前,国家已经陆续批复了十一个省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试点工作,各试点地区也陆续出台了一些规章条例,并且开展了一些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工作。以浙江省为例,截至2013年一季度,浙江省累计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7241笔,缴纳有偿使用费13.1亿元,排污权交易2330笔,交易额4.6亿元,浙江省共有232家排污企业通过排污权抵押,获得银行贷款35.1亿元。

伴随着各试点地区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实践探索,金融机构也尝试着用排污权抵押融资的方式来对企业进行支持,但目前存在一些问题阻碍了排污权抵押融资业务的进一步推广。

排污权抵押融资的实践困境

首先,排污权的物权属性在立法上还缺乏具体的规定,无法界定其权利属性。根据我国《物权法》中物权法定原则,担保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必须以法律的规定为准,设立哪些种类的物权职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不能创立,而《物权法》 和《担保法》规定的可抵押财产的范围均未明确将排污权纳入其中。

目前银行对排污权贷款进行界定时,主要是基于以下两项考虑:一是没有移转占有,类似于土地使用权抵押;二是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可办理抵押,而排污权未属禁止之列。

目前,在法律缺失的情况下,试点地区主要是由政府专门制定排污权交易的规范性文件,如排污权有偿和交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来对排污权进行规定,虽然地方规定的效力等级低,但规范性文件可以充分利用地方资源,迅速、灵活构建排污权交易的基本框架,对排污权交易基本问题进行界定,确定排污权的属性和制定交易规则,从而满足排污权交易实践的需求。

但地方规定也会产生与其它地方立法和上位法之间的协调、冲突问题,而且这些规范性文件往往缺乏较完整的法律理论支撑,欠缺理论基础和科学论证,因此,地方立法无法形成系统性的制度保障,并且由于相关的制定和修改程序较为简单和宽松,不具有长期的稳定性。

银行对这些企业进行抵押融资时,会较多关注当地排污权政策的变化,一旦发生变化,银行会采取相关措施避免企业已用于抵押的排污权权属、价值受到影响。

其次,排污权抵押贷款存在变现难题。

在试点地区,越来越多的企业被要求购买排污权,排污权的价值也日益得到体现,但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购买排污权增加了企业成本,占用了资金,企业希望用排污权进行融资。但由于排污权交易市场是一个以政府为主导的市场,不存在“价格发现机制” 。

排污权市场缺乏足够的流动性,排污权变现存在滞后性,一旦出现排污企业违约,银行目前可以采取两种途径将所抵押的排污权进行变现,一排污权由环保部门进行回购;另一种是将排污权进行拍卖,但这两种情况都存在障碍。在第一种情况下,环保部门的资金一般都来自财政按照预算的拨款,环保部门不愿意制定专项预算进行回购,而且政府认为排污权抵押行为为市场行为,不希望介入其中;

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排污权交易体制缺乏真正的市场行为,“有价无市”的情况比较突出,银行很难在贷款出现风险的时候及时将排污权变现。目前个别银行在进行排污权抵押贷款的设计时,会考虑政府预存一部分保证金进行回购,来解决银行变现的难题。

组合融资可解中小企业困难

通过排污权进行抵押融资的企业通常都是中小企业,而中小企业对购买排污权的费用支出比较敏感,对盘活这部分资产的需求更强烈,尽管排污权的拍卖或交易价格都会高于初始购买价格,并且供不应求,但由于排污权市场的规模小,不能够跨区交易,再由于中小企业贷款本身所具有的小、急、频及其高成本、高风险、低收益等特征,也导致中小企业的排污权抵押融资困难重重。

排污权抵押融资的方案设计需要从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出发,突破原有个体的限制,进行组合融资尝试,由拥有排污权或申请融资购买排污权的中小企业缴纳一定保证金,并配以少量的政府资金,建立起排污权回购资金池,保障银行对排污权变现能力,从而推动中小企业的排污权融资。

推进中小企业排污权融资业务可以采取组合融资方式。

首先,选择合适的企业组合。银行与环保部门挑选拥有排污权或者需要购买排污权的中小企业,由环保部门查看这些企业是否有偷排等重大环境违规情况,并有银行对企业进行风险评审,由银行协同环保部门牵头成立合作协会或者俱乐部之类的组织,参加组合的企业都认可排污权的价值,可以作为一个整体向银行申请融资。企业组合体应该是开放的,符合要求的企业随时可以申请加入,不愿意继续参加的企业也可以随时退出。

其次,如何保证抵押担保的落实?组合企业所拥有的排污权抵押给银行,并存入排污权保证金,财政部门也可以存入一部分资金用于回购,既提供了资金,又表明了政府对资金组合的支持态度,保证金形成保证金池,保证金池中的资金对本批次所有融资提供担保,银行依据组合中企业拥有的排污权数量给予授信额度,提供流动资金贷款。一旦贷款出现风险,政府承诺通过拍卖或者收储的方式,来使得排污权进行变现。

最后,应对组合出现的风险时,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一旦贷款出现风险,则由保证金池中的担保资金首先对银行进行还款,以确保银行的贷款不出现逾期。出现风险企业的排污权先在组合企业中进行自愿交易,如果无人购买,由政府组织拍卖或收储,出售资金补充回排污权池中。

从各试点地区的情况看,通常排污权拍卖的价格都要高于当时购买的价格。通过这种方式,确保了银行能够及时收回贷款,又通过市场实现了排污权的变现。只要贷款不良率不超过一定额度,这种融资安排就可以有效防范风险,不需要动用资金池中的财政资金。如果再考虑排污权贷款对排污权的价格进行了打折,则融资组合的不良率还可以提高容忍限度。

通过组合融资方式,为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找到了解决办法,可以满足各利益相关方的诉求,实现各方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