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新闻出版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11.07.2014  12:25

各市(州)新闻出版广电局: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做好新闻出版许可证变更换发衔接工作的通知》(新广出办发〔2014〕25号)要求,原签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公章的新闻出版许可证须进行变更换发。为做好我省新闻出版许可证变更换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原有的空白旧版许可证一律作废,任何地区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发放。

二、已经发放但尚未更换的旧版许可证可继续使用,有效期满或更换新版许可证后自动作废。更换新版许可证工作,各地可与许可证年度核验工作一并进行。

  三、各市(州)局原领取的未使用空白旧版许可证,以及换发新证时收回作废的旧版许可证,由各市(州)局统一组织收回和销毁。

四、出版类新版许可证由总局印制。出版物印刷、复制、经营许可证及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由省局按总局统一设计并提供印制胶片印制。

五、各地换发新版许可证时,要统一按照许可证登记事项(含许可证编号),逐一建立新版许可证发放档案、数据库,为加强许可证的管理和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奠定基础。

六、各市(州)申请领取新版许可证时,应当以市(州)局为单位向省局申请领取,领取时需持单位公文,明确领取许可证数量和种类等。

  联系人:范江煜,电话:028-86918972,18108293591。

  特此通知。

  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