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立法法》让地方政府不再“任性”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3月15日通过修订后的《立法法》,这是《立法法》实施15年来首次修改。修改后的新《立法法》,有望为实现良法善治夯实立法基础,遏制政府权力的“任性”,防止限行、限购、限贷等红头文件对公民权益的侵犯。
众所周知,法治的本意就是良法善治,有良法才有善治。一部科学、民主的立法法是实现良法可依的重要保障,是规范国家整个立法活动的根本依据,也是规范立法工作的基本法。《立法法》的修改是改革和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迫切需要。
此次《立法法》的大修备受社会关注,特别是地方规章不得减损公民权利、政府如何收税须人大立法决定、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等成为本次修改的亮点。
新《立法法》规定,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任何规章,只要没有上位法律、法规依据的,不能减损公民权利,也不能随意增加公民的义务。这意味着一些限行、限购、限贷等地方限制性行政手段,今后将不能再“任性”。以不少城市实施的汽车限行为例,从民法和物权法角度来看,公民对汽车拥有所有权,也就是拥有对于汽车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限行一旦常态化,公民的汽车使用权肯定会受到影响,汽车的使用实际上被强制性“贬值”,限行常态化的确有侵犯公民财产权之嫌。同理,随意出台汽车限购令也有侵犯公民权益之嫌。因此,须将政府的“任性”关进地方性法规的笼子里,用依法行政的原则驯服政府决策的“任性”。
另一个值得期待的修改是,征税须由法定。今年两会已明确,总的目标是要在2020年之前,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新《立法法》将“税收”的专属立法权单列,并规定“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即“税收法定”。税收法定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是指税收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均不得新设或改变税种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等基本制度。目前我国税收有18种,除了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以及近年修订的车船税这3个税种是由全国人大立法征收的之外,其他全部都是按国务院颁布的征税条例和暂行条例征收。以行政法规的方式征税,其实就意味着征税是由政府单方面说了算,弊端多多。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就要收回税收立法权,把税收的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
此外,将以前仅有“较大的市”独享的地方立法权下放给所有“设区的市”,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明显扩容,也是此次《立法法》修改备受关注的亮点之一。目前,在全国284个设区的市中,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有49个,尚没有地方立法权的共计235个。赋予“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有利于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在对地方立法“放权”的同时,新《立法法》对授权立法也给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如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的方式和应当遵循的原则等;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等。这样可避免“一揽子授权”和“无限期授权”,并及时纠正被授权机关不当的授权立法行为。
修改后的新《立法法》有望遏制政府的“任性”,也是打造法律体系升级版的重要引擎,期待以新《立法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为实现良法善治夯实立法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