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立法法》亮点多多,贵在落实

19.03.2015  12:05

  刘武俊

  3月18日新华社受权全文发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新《立法法》揭开了庐山真面目,并且已经进入实施阶段。这是《立法法》实施15年来首次修改,成为我国立法史上新的里程碑,也是迈向良法之治的里程碑。可以预言,随着修改后的新《立法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推进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进程,“拍脑袋”式随意立法、立法的部门化倾向等突出问题将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有效遏制。

  新《立法法》助力良法善治

  众所周知,法治的本意就是良法善治,只有良法才有善治。一部科学、民主的《立法法》是实现良法可依的重要保障。《立法法》是规范国家整个立法活动的根本依据,是规范立法工作的基本法。《立法法》的修改是改革和发展的迫切需要,推动改革发展、化解社会矛盾、完善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都对修改《立法法》提出了迫切要求。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也迫切需要修改《立法法》。一些地方行政管理部门突然发布通告,住房限购、车辆限行,让人措手不及;一些地方和部门法规规章相互“打架”,让人无所适从。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作为规范立法行为的基本法,《立法法》的大修备受社会关注,特别是地方规章不得减损公民权利、政府如何收税须人大立法决定、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等成为本次修改的亮点。诸如,政府突然发布限购房、限购车或者车辆限行的命令,法规规章相互“打架”等咄咄怪事,可能会随着《立法法》的修订而改变。

  税收法定入法“一波三折

  税收法定原则“一波三折”后终于正式入法。《立法法》第八条第六项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必须制定法律。“税收法定”特别是税率法定在《立法法》修法过程中,经历了一些曲折。本来《立法法》二审稿规定“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3月8日,《立法法》修正案三审稿第八条中关于税收法定条款发生了变化,简化为“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而“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四个内容被删除。

  3月11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拟将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写入《立法法》修正案,将三审稿中的该项表述再次修改为:“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要制定法律。最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建议被采纳。

  税收法定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是指税收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均不得新设或改变税种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等基本制度。但目前我国大多数的税不是由法律,而是由法规规定的,有些重要税收事项甚至是由规章规定的。目前我国税收有18种,其中除了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以及近年修订的车船税这屈指可数的3个税种是由全国人大立法征收的之外,其他全部都是国务院颁布的征税条例和暂行条例。换言之,我国绝大部分税收的开征,都不是由全国人大立法决定的,而主要是授权国务院独自决定。以行政法规的方式征税,其实就意味着征税是由政府单方面说了算的,其弊端多多。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就要收回税收立法权,把税收的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里。

  税收法定原则贵在落实。总的目标是要在2020年之前,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现在存在大量的税收授权立法,其主要依据是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和1985年全国人大做出的另一项更广泛的授权。1984年的授权决定已经废止,1985年的授权决定因为还涉及税收立法之外的其他事项,目前不便废止,但按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应当在2020年之前废止。

  将政府的“任性”关进笼子

  限行限购行政手段将不能“任性”。各地出台的各种机动车限号、限购政策,今后有望得到规范。新《立法法》规定,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任何规章,只要没有上位法律、法规依据的,不能减损公民权利,也不能随意增加公民的义务。这意味着一些限行、限购、限贷等地方限制性行政手段,今后将不能再“任性”。

  长期以来,一些涉及公民权利义务方面的民生事项,原本应该制定地方性法规,但却仅仅制定了地方政府规章。一些地方随意出台限购、限行、限贷等行政手段,对公民权利造成侵犯、僭越的事情,恣意减损公民的权利或增加其义务。以不少城市实施的汽车限行为例,从《民法》和《物权法》角度来看,公民对汽车拥有所有权,也就是拥有对于汽车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限行一旦常态化,公民汽车的使用权肯定会受到影响,汽车的使用实际上被强制性“贬值”,限行常态化的确有侵犯公民财产权之嫌。同理,随意出台汽车限购令也有侵犯公民权益之嫌。将政府的“任性”关进地方性法规的笼子里,用依法行政的原则驯服政府决策的“任性”,把政府决策真正纳入依法行政的轨道。

  地方立法权下放

  下放地方立法权。将以前仅有“较大的市”独享的地方立法权下放给所有“设区的市”,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明显扩容,这是草案备受关注的亮点之一。235个设区市有望新增立法权。目前,在全国284个设区的市中,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有49个,包括27个省会市、18个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4个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尚没有地方立法权的共计235个。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有利于在中央的领导统一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严控授权立法防止越权立法

  严控授权立法。在对地方立法“放权”同时,新《立法法》对授权立法给出更为严格的规定。如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的方式和应当遵循的原则等;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等。有必要对授权立法严格规范,明确授权形式、授权时限、监督方式、立法责任,避免“一揽子授权”和“无限期授权”,并对被授权机关不当的授权立法行为及时纠正。《立法法》草案规定,授权决定应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的方式和应当遵循的原则等,同时规定“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修改后的新《立法法》有望遏制政府的“任性”,也是打造法律体系升级版的重要引擎。有关部门应当以新《立法法》的颁布为契机,加大新《立法法》的宣传力度,同时狠抓新《立法法》的实施,真正发挥《立法法》助力良法善治的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