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实施一年 眉山市维权案例回顾

11.03.2015  20:07

四川在线眉山频道讯(记者 袁洋 王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在新《消法》实施一年多来,关于新《消法》七项亮点中,网购有七天“后悔权”即“七天无理由退货”;消费欺诈“退一赔三”保底金额500元;霸王免责条款可视为无效格外引人关注。为了使消费者在网购及日常消费时能更好的理解并运用新《消法》,在维权中有据可依,眉山市消委会特向消费者公布了2014年涉及新《消法》的典型案例,如果有遇到以下情况的朋友,可以对照案例,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网购不满意 无理由退款

【案情介绍】2014年3月8日眉山彭山县黄某在淘宝网上购买了浙江义乌余兆林男装旗舰店的衬衣两件。3月15日发货,试穿后由于尺码太小、不能穿上。3月19日,通过彭山某快递公司寄回电商。该店于3月22日收货,经双方交涉,店主只同意换其中一件衬衣,后黄某又联系该店,要求退掉未换的衬衣,电商却置之不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彭山县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立即通过淘宝网进行调查核实情况。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卖家确实还有一件黄某已退换衬衣未处理。在工作人员协调下,卖家表示立即换货,但消费者要求对还未退回的衬衣进行退款,卖家则不愿退款,调解存在分歧。最终,通过消委工作人员在电话中不断对卖家进行新《消法》的宣传沟通,并详细解读了“7天无理由退款”原则与适用范围,最终,淘宝卖家表示愿意退款,事情得以解决。

案例二:超市多收8块钱 依照《消法》赔500

【案情介绍】2014年中秋,李女士一家专程赶到城区某大型超市购买了价值三百余元的月饼、牛奶、水果等物品准备同父母一同渡过愉快的节日。当兴匆匆地赶到父母家后,李女士发现收银小票上标注的价格为76.8元的牛奶与货架上标价为68.8元的牛奶不相符,超市居然多收了自己8块钱。为此,李女士立即直奔超市讨公道,某超市承认因工作疏漏没来得及换价格标签,确实多收了钱,但只同意退8元,且态度强硬。李女士觉得不合理,当即拨通市工商局直属分局12315电话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市消委会直属分会工作人员立即赶到超市调查处理。超市辩解称由于该产品做活动在货架上标上优惠价,活动结束后收银系统恢复了价格,但忘了换回标签,造成这个结果。工作人员向超市和消费者宣传了新《消法》的相关内容,并要求超市提供活动证明,超市无法现场提供。根据新《消法》的相关规定,经过调解,超市应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赔偿金额为500元。

案例三:对餐馆雅间费说不

【案情简介】3月28日,消费者黄先生到经开区消委分会投诉:3月25日在眉山某鱼庄消费,结帐时,结帐单上显示收取20元的雅间费,消费者黄先生向店主提出质疑,店主说这是店里的规定。双方多次协商不成,消费者投诉到消委分会要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调查了解,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消委分会工作人员迅速组织调解,认真讲解宣传法律法规,通过调解,某鱼庄最终退还了消费者20元的雅间费,并表示该店以后取消此项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