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法院首例诉讼中行为保全案件成功结案

21.11.2013  16:06

      四川在线消息(高新法宣 徐佳 记者 曾晴)近日,高新法院在审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过程中,依原告申请对被告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裁定禁止被告出境。该案系高新法院自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首次采用行为保全措施。由于措施采取及时,最终该案以调解方式成功结案,有效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该案原告小旭(化名)系持有香港身份证的未成年人,其与被告邱国(化名)系父子关系。小旭的母亲与邱国在并未登记结婚的情况下生育小旭,父母双方在小旭出生前并未就他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在小旭出生后邱国也不愿意承担小旭的抚养费,故小旭将邱国起诉至高新法院,要求邱国履行抚养义务,每月支付给小旭的抚养费。

      在立案后,本院承办法官多次与邱国联系,但邱国不愿到庭并告知法官其现已与他人结婚,即将前往美国进修。邱国可能出国导致原告不能实现权利的情况下,小旭的法定代理人向高新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房屋作为财产担保,申请对邱国采取行为保全,限制其出境。

      法院受理该申请后,根据案件情况及新《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保全裁定,并及时将相关限制出境的材料递交至成都市出入境管理局并告知邱国:“法院以对其采取禁止出境的强制措施。”之后,邱国主动与法官联系,积极到庭应诉,在法官的调解下就小旭的抚养费金额与小旭法定代理人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最终本案以调解的方式成功结案。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