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降低新建陆上风电和光伏发电上网电价

25.12.2015  11:36
核心提示: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近日,发改委出台了《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近日,发改委出台了《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将实行陆上风电、光伏发电(光伏电站)上网标杆电价随发展规模逐步降低的价格政策。

  根据工程造价降低情况和适当的项目资本金收益率水平,《通知》明确,对陆上风电项目上网标杆电价,2016年、2018年一类、二类、三类资源区分别降低2分钱、3分钱,四类资源区分别降低1分钱、2分钱。对光伏发电标杆电价,2016年一类、二类资源区分别降低10分钱、7分钱,三类资源区降低2分钱。

  《通知》提出,利用建筑物屋顶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备案时可以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中的一种模式;已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执行的项目,在用电负荷显著减少(含消失)或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允许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全额上网”项目的发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光伏电站上网标杆电价收购。选择“全额上网”模式,项目单位要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备案,并不得再变更回“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

  《通知》明确,鼓励各地通过招标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陆上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项目业主和上网电价,但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形成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同类陆上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当地上网标杆电价水平。

  专家表示,随着国家有关部门逐步改善当前“弃风”、“弃光”状况,调整后的标杆电价政策仍将对新能源产业保持较强的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