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义务教育经费向农村倾斜

28.11.2013  10:58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草案)》提请审议
  11月25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正式提请审议。
    记者发现,此次办法(草案)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经费保障、师生权利义务界定、优化义务教育环境等诸多方面作出不少全新的规定,尤其是加大了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不得分重点非重点统筹解决农民工子女入学
    据省教育厅厅长朱世宏介绍,办法(草案)从五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制度,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考试相关的考试、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获奖情况和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编班的依据。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部门应当均衡配置辖区内的教育资源,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三是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师资力量,建立校长、教师交流制度,组织校长、教师在城乡、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四是教师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五是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由流入地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解决。
实施素质教育>>>
不得下达升学指标不得节假日组织上课
    办法 (草案)还对政府部门、学校、校外活动场所和家长的职责作出要求:一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下达升学指标,不得将学生学科考试成绩、升学率作为评价或者考核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唯一标准。二是学校不得增加考试科目的课时或者减少非考试科目的课时,不得占用寒暑假、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上课,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形式的学科竞赛。
厘清师生权利义务>>>
教师不能胜任应调离或解聘不得组织学生有偿家教培训
    办法(草案)统一了城乡入学年龄,规定凡当年9月1日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7周岁入学。
    为保障教师待遇,规定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工资的平均水平。同时,规定对教师实行每五年一个周期的全员培训,并建立教师绩效考核制度,对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培训;经培训仍不能胜任的,应当调离教师岗位或者解除聘用关系。
    办法(草案)规定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教师不得从事或者组织学生参加有偿家教和有偿培训。公办教师不得到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
明确建设和经费保障>>>
新增经费向农村倾斜偏远农村应设小学或教学点
    朱世宏表示,在学校建设方面,办法(草案)规定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偏远农村地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必要的小学或者教学点。在经费保障上,规定在经费投入总量方面,规定义务教育经费要逐步增长;在经费投入主体方面,规定省、市(州)、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共同负担,省政府统筹落实;经费使用方面,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新增义务教育经费要向农村义务教育倾斜。
(记者 李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