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雨城区斗胆村道路拓宽 土地拆迁款归谁引纠纷
雅安雨城区北郊镇斗胆村因道路拓宽需拆迁,有一笔拆迁款发到土地承租人手上。土地承包人发问——
土地拆迁款到底该归谁?
蒋安琪现场描述被拆除的农家乐清洗区大概有多大。四川日报记者 田为 摄
“由于城市建设,2013年我家4.7分(313.49平方米)流转出去的承包地被征用,当年10月,其他村民都收到了政府支付的拆迁款,而我家账户上至今不见一分钱。”今年3月初,雅安市雨城区北郊镇斗胆村村民蒋安琪致电四川日报民情热线(028)86968696,称本该属于自家土地的拆迁款,被当地政府错误拨给了承租自己土地的业主。
这样撇开土地承包人将拆迁款直接拨给土地承租人,相关部门的做法是否恰当?事情发生至今长达半年,拆迁款一直要不回来,难点在什么地方?记者就此展开调查。
□四川日报记者 刘宏顺
村民:干部“张冠李戴”
征地中,让土地承租人拿走土地拆迁赔偿款
3月11日,记者赶到斗胆村,在青衣江畔“胡氏牛杂”农家乐前,记者看到了蒋安琪家的承包地。
蒋安琪介绍,承包地写的是自己母亲包玉兰的名字,位于青衣江边,且刚好在同村村民彭远平家的房子前面。“2010年,彭远平想开农家乐,于是以每年3000元的价格流转了这块地,将其作为农家乐停车场,并在上面搭建了3间小房子,作为农家乐清洗区域”。
双方当时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协议约定“土地被国家或任何机构征用所产生的利益归包玉兰所有”;此外,彭远平负责“在包玉兰的土地上搭建一处房屋,并归包玉兰所有”。
2013年,因青衣江沿江路需要拓宽,斗胆村近30户村民承包地需要被征用,镇拆迁办随即成立。“得到消息后我们就找了村干部与镇干部,并一再申明包玉兰才是这块地的承包人,是征地拆迁的主体。”蒋安琪说。
但直到去年10月,其他村民都开始领取拆迁款时,包玉兰的卡上却“一直不见动静”。蒋安琪和家人立刻赶到拆迁办并核对拆迁名单,这时才发现,村委会提供的拆迁补偿名单上没有母亲的名字,“包玉兰4.7分地拆迁补偿一栏,补偿人竟然是承租人彭远平”。
“12.6万元的土地拆迁款本该是属于我母亲的,现在却被承租土地的业主拿走了。”蒋安琪认为,这都是当地拆迁干部“张冠李戴”的错。
镇政府:赔偿主体没错
村民混淆了概念,征地、拆迁是两回事
拆迁款拨付到土地承租人账上,拆迁干部是否“张冠李戴”?
“征地主体与拆迁主体本来就可以不一致,不是我们张冠李戴,是村民混淆了概念。”北郊镇土地办主任李庆宗表示,“征地”和“拆迁”两个词虽然常常一起说,但其实是两个概念。“目前包玉兰争议的这笔12.6万元的费用是拆迁费,而征地所产生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费三项费用目前还在村委账户,分配方案暂未确定,分配工作也还没有开始。”
“承包地是谁的,谁是征地主体;地面附属物是谁建的,谁才是拆迁主体。”李庆宗说,在拆迁摸底阶段,拆迁办了解到承包地虽然是包玉兰的,但上面包括房屋、围墙在内的附属物却是业主彭远平租用土地后修建的,彭远平自然是拆迁主体。“我们从来没有承认过包玉兰是拆迁主体,在拆迁主体认定上,镇上无过错。”
李庆宗同时介绍,虽然包玉兰将土地流转给了彭远平,但这桩土地流转至今未在村上或镇上备案,在拆迁摸底时,包家子女也从未与拆迁办沟通过,也从未提供过与彭远平之间的私人协议,一直到拆迁分配方案都已经出来的时候,镇上才知道他们的私下协议。
李庆宗认为,彭远平才是镇上认定的拆迁主体,至于包玉兰该得多少拆迁补偿,那是村民双方之间的私事,应该由村民自己私下协商。
律师:
完善土地流转合同
规避法律纠纷还需依法办事
在斗胆村,沿江路的拆迁工作已经开始。记者看到包玉兰承包地上,除了被推倒的围墙和残存的砖头、混凝土外,还有四五个大坑。彭远平说,那是栽种的黄桷树被挖走后留下的。
虽然是土地承租者,但拆迁款打给自己,在彭远平看来“理所应当”。“拆迁补偿的原则本来就是谁修建谁得利。”彭远平说,自己开农家乐承租的土地涉及3家农户,包玉兰的土地只占40%,“拆迁办直接跟我谈妥,再由我去做其他3家人的工作,这样拆迁难度也可以大大降低”。
将土地承租人列为拆迁主体,成都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怡漩持支持态度,她表示,“在承包地上开农家乐,本来就改变了土地用途,承包商与承租商对违章搭建的建筑都没有所有权,但土地承租者是该房屋的合法居住者,拥有对房屋的使用权,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拆迁补偿是对房屋使用权的补偿,因此当地政府将承租者列为拆迁主体的做法可行。”
但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王晓林认为,在征地拆迁中,政府撇开土地承包人,单独与土地承租人协商拆迁协议的做法值得商榷,“情理上,镇拆迁办至少应该在承包户在场并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无独有偶。德阳市中江县东北镇同样位于城乡接合部,随着大规模城市建设,近年来征地拆迁是地方政府部门常常遇到的工作。东北镇党委书记唐烈介绍,类似的情况该镇也有发生。“像这种合同未到期,建筑物确实又为土地承租方建设的情况下,我们都是将土地承租方列为拆迁主体,拆迁款打给拆迁主体,拆迁主体根据事先与土地承包人签订的协议分配拆迁款。”唐烈同时表示,即便如此,日常工作中,拆迁办还是会尽量与土地承包人沟通,积极争取对方理解与支持。“这起纠纷的出现,除土地承包者对拆迁主体认定持不同意见外,土地流转协议不规范也是原因之一。”王晓林说,比如双方约定“土地被国家或任何机构征用所产生的利益归包玉兰所有”这一内容中,“土地”的具体内容,是否包含上面的附属物,“利益”又包含哪些,这些内容应该细化明确。他建议,流转土地时,双方一定要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协议,规避各种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同时,土地流转合同还必须到村、乡镇等农业部门备案,当地政府机关除监督土地不改变用途外,也有义务帮助农民完善合同,积极保障农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