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斌案法医:案中有诸多无法解释的神鉴定

26.12.2014  06:10

  胡志强,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法医病理专业组委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

   [开篇词]

  念斌案里的注重证据、疑罪从无,呼格吉勒图18年后终被证清白,聂树斌案启动异地复查程序……这一系列2014年里备受瞩目的案件,让我们看到了司法的进步,法治的希望。

  晨报今起推出系列报道,对话念斌案、呼格案、聂树斌案中的关键人物,听他们总结这一年来司法改革、进步的关键词。

  □晨报记者 祝玲

  昨日下午,被宣告无罪的念斌,向福州中院立案庭法官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等材料,申请1532万元的赔偿。听到这样消息,作为帮助扭转了“念斌投毒案”的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法医病理专业组委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胡志强,甚感欣慰。

  与此同时,胡志强也曾出现在林森浩庭审现场,他提出了“黄洋可能死于爆发性乙肝”的观点,同样要为林森浩“保命”。这一辩护角度,备受争议。

  作为一名从业31年的法医,以“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身份出现在两个庭审现场,一个已看到结果,一个还未定案。

  昨天,记者专访了胡志强。他说,无论结果怎样,但这让我们看到了中国司法变革的方向。

   [谈案件中的鉴定]

   关于念斌案:“自侦自鉴”非常不合理

  晨报:在念斌案、林森浩案等一系列案件中,你都是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在法庭上这是属于一个什么样的角色?

  胡志强:越来越多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都会涉及到技术性问题,有相关知识人的辅助参与,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从证据法理念上讲,叫专家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出庭,是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

  晨报:在未设立这个角色之前,涉及到的技术问题,由谁来解释?

  胡志强:原来诉讼活动中,如果涉及到技术活动,都是通过鉴定来完成。大多数鉴定机构都是在公安机关内部,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行使的是公权利。此后,检察院、法院对案件也有技术的需求,也成立了自己的技术鉴定部门。

  从自侦自鉴,到自检自鉴,再到自审自鉴。这种制度的设计,把科学技术问题归部门化了。技术鉴定人员和侦查人员作为一个单位的同事“荣辱与共”,导致技术鉴定容易受到案情影响,这非常不合理。

  目前国际上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司法鉴定与侦查、审判之间都是独立的,而我们现在才认识到司法鉴定不独立带来的弊端。2005年,全国人大做出了关于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决定,但这个决定只解决了法院系统的鉴定机构鉴定职能剥离,公安、检察机关的并没有剥离。

  晨报:给我们回忆一下,念斌案是如何翻案的?

  胡志强:单靠口供不能定案,嫌疑人的口供必须要有技术鉴定结果来支持。“有专门知识的人”出现,帮助当事人去质疑技术鉴定可能存在的问题。念斌案件中,如果不是有专门知识的人介入,没有人会觉得公安机关提供的质谱图会存在问题。

  念斌案质谱图公布,我们发现了诸多无法解释的“神鉴定”。比如,死者的心血、尿液中检出了氟乙酸盐,而肝、胃中却没有检出氟乙酸盐; 从洗干净的高压锅和铁锅中检出氟乙酸盐,在中毒死者的胃中却未检出氟乙酸盐。从科学的角度这是不可能出现的。毒都从口入,肝、胃里应该浓度最高,但结果却显示肝、胃里偏偏没有。

  也就是说,这个案子是什么性质都没有搞清楚,两个孩子到底因何中毒?到底是投毒还是意外事件,目前的证据都无法进行确定,连毒物和死因都没有搞清楚,怎么就可以定罪?

   关于林森浩案:公众、法庭都应该允许质疑

  晨报:那林森浩案呢?你提出的意见似乎争议很大?

  胡志强:我认为林森浩的案件,如果我不指出来,一般人会觉得就是投毒案,而不会考虑黄洋系“爆发性乙肝”死亡的可能。

  无论法庭是否采纳我的意见,或者我的质疑是否正确,公众、法庭都应该要允许质疑,并对这种质疑进行论证或者进行排除。

  晨报:大家都说你是来“砸场子”的,你提出黄洋可能死于爆发性乙肝是基于什么依据?

  胡志强:我没有私心杂念,我希望更多的同行来质疑我的观念,我不是跟谁过不去,人命关天,大家都是法律人,都要对案子负责任。

  中山医院对黄洋在4月3日、6日、8日和12日所做的4次乙肝血清学标志物的2对半指标,4月3日的鉴定仅有乙肝病毒表面抗体指标呈阳性,另外两个指标都是阴性的。从4月6日开始,上述3项指标均呈阳性,且乙肝病毒表面抗体指标从原来的161.8急剧升高到1000以上。这是典型的爆发性乙型肝炎的症状。

  做乙肝DNA检查,要求使用一次性试管、一次性血液,且血液放置时间不能超过6个小时。乙肝DNA直到第二天下午2点多才开始检测,这距离采血时间已经过去30多个小时了,操作不规范,结果的准确性就会大打折扣,有可能假阴性。

   国家机关的鉴定材料,也可能会有明显漏洞

  晨报:你是想让很多人知道,国家机关出具的鉴定材料,也可能会有明显漏洞。可不可以这样说?

  胡志强:长期以来,我们认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鉴定报告都是科学的真实的。受这种思想的影响,不会提出质疑,也没有途径去质疑。

  现在既然“有专门知识的人”,能看懂技术鉴定的中间过程,那么我们不光要看鉴定报告的结论性文字,还要看最原始的图像。念斌案就是看质谱图看出了破绽。

  晨报:也就是说基于你和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对鉴定结果提出的疑点,最终扭转了念斌案的判决结果,现在也可能给林森浩案件带来不一样的结果,是不是?

  胡志强:黄洋的案件,我们想知道黄洋肝细胞是如何改变的?二甲基亚硝胺如何导致黄洋中毒死亡的过程怎样的?在专业人士看来,绝对不是只有一句结论的话——黄洋死于二甲基亚硝。

  两个国家级的鉴定机构给出黄洋的尿样鉴定结果是不一样的。司法部司法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结果是“没有查到毒物”,上海市公安局对同一份样本却“检查出毒物”。同样的样本,不一样的结果,肯定有一个报告不真实,或者两个报告都有问题。作为一个有专业知识的人,起码要问一个为什么?

   [谈未来司法鉴定]

   要从“口供为王”转变为“物证为王

  晨报:今年以来,从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到念斌案重审或审理,都引起了极大的关注,他们之间有无相似之处,你如何来看待这几个案子?

  胡志强:念斌、聂树斌、呼格吉勒图案都与生命有关,背后都是错误的鉴定在支持,错误的鉴定导致了错误的判决,很大程度上都是体制的原因造成。如果不是自侦自鉴,这种冤假错案发生率不会这样高。要改变这种现状,一方面要体现在资金投入上,另外一方面要进行制度创新,尽快地建立国家独立的司法鉴定体系。

  作为一个国家集中的尖端科学,不仅要为法律服务,还要为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服务。林森浩案件,一开始送到司法部做检验,司法部研究所竟然没有二甲基亚硝胺的标准样品,最后还是几个学生自己凑钱去买了样品。试问,以前有没有做过二甲基亚硝胺的检验,连标准样品都没有,或者都没有做过,怎么保证鉴定结果是科学的准确的。按理来说,作为国家机构不仅要提供检验,还应该是免费的。这些都是需要完善和解决的。

  晨报:你如此强调鉴定、证据的作用,是否就是为了印证你自己说的,“现在早就不是‘口供为王’的时代了。

  胡志强:对,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要从“口供为王”到“物证为王”。一个无懈可击的判决是,犯罪嫌疑人不说话,也能定罪。“你有权保持沉默,但是你所说的每句话将成为呈堂证据。”不是你自己说投毒了,就投毒了,不是你自己说杀了人,就杀了人。必须要通过科学的手段来证明“口供”。

   有专门知识的人”代表了司法的进步

  晨报:但是在传统检控体系里,因为检方非常强势,而辩方似乎天然处于弱势地位。在庭审过程中,如何才能体现“有利于被告”原则?

  胡志强:公诉方和辩护方是对立的双方,要充分摆事实,讲道理,而不是检方说什么就是什么。现今,辩方确实处于弱势,“有专门知识的人”角色设立,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这种不平等。在法庭上,无论是法院、检方、辩方都可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但审判方和检察方有鉴定人,一般不会再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辩方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在实际中会更多一点,这弥补了辩方在科学技术上的不足。

  可以说,“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设立,本来就是代表司法的进步。

  晨报:那怎样的人,是可以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

  胡志强:目前,法律对这方面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是基于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认为谁对案子有帮助,就可以聘请谁作为专业人员出庭。科学技术非常宽泛,没有办法进行分门别类,比如你是一个具有开锁方面知识的人,当某一个案子需要开锁知识的人,当事人就可以请开锁匠作为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晨报:你觉得法律还应该赋予“有专门知识的人”哪些权利?比如是否可以辅助申请人展开质证?甚至不光提出观点,还可以相互辩论?

  胡志强:应该有更开放的态度。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案件,就是因为请到了“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做了非常精彩的质证,从而使案子的陪审团和法官认为“疑罪从无”。我国这一制度刚刚成立,民事诉讼中比较宽泛,“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和当事人同时出庭,参与庭审活动始终。

  但刑事案件中,还有些保守,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是分开询问的,双方不见面,这个和国外不同。个人认为应该是因为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是同行,为避免庭审现场激辩,对抗性过强,不利于法官判断掌握,所以法庭采取了分开询问。

  当然在实际案件中,很多当事人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到庭,法院很多时候都没有采纳。如果立法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出庭”改成“应该出庭”,将更有利于当事人。

   要为司法鉴定的进步摸索一条路

  晨报:我们知道您已退休,为何还要参与林森浩案?有没有想过提出的质疑会引起如此大的波澜?

  胡志强:我是搞自然科学的,作为一名从业31年的法医,最应该讲究的就是实事求是。我不是刻意要选择这样的案子。在念斌案中,我与斯伟江律师认识,斯伟江又代理了林森浩案。斯说想让我帮忙一起看看材料,我一看就发现了问题。作为职业习惯,既然发现了问题,就不能不说,完全没有考虑太多。

  晨报:网友认为,你是拿了斯伟江的钱,所以为他说话,并不是基于真理?

  胡志强:我已经退休,有退休工资,也有其他合法的收入。并不是想通过这件事发财,也发不了财。斯伟江律师在咨询之初,主动给了我1万元,后来在来上海出庭时又问我,来上海要收多少钱。我就问他,林家人给了你多少钱?你如果是免费的,那我也免费。最后他说差旅费总要给的,我也没拒绝,他后来一共给了我2000元差旅费。既然国家设立了“有专门知识的人”这种制度,这件事总要有人去做,你能够给人家提供有价值的帮助,而且从自己多年的经验发现了问题,就没有理由拒绝,作为一个职业法医应当关心参与重大的刑事案件,渴望推动司法鉴定的进步。我的目的是为大家摸索一条路,就当为年轻人做铺路石。

(原标题:胡志强:物证为王,案件才无懈可击)

编辑:SN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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