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取消下放和调整的新闻出版广电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文广新局:
2013年以来,省政府发布了《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24号)、《关于第二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川办发(2013)60号)、《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和《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和省本级行政许可项目清单的决定》(川府发〔2014〕49号),其中涉及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的行政审批项目有转为服务事项的12项,暂停审批的1项,取消11项,下放市县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实施的3项,另有1项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为事后备案。
根据省审改办《关于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审改办[2014]5号),为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下放和调整后的后续工作,防止出现管理真空,省局分别制订了取消的新闻出版广电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措施、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办法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措施(具体见附件1、2、3),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好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1:四川省公布取消的新闻出版广电行政审批项目监督管理措施
2:四川省公布下放的新闻出版广电行政审批项目审批办法
3:四川省公布调整为事后备案的新闻出版广电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措施
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4年10月28日
附件1:四川省公布取消的新闻出版广电行政审批项目监督管理措施
序号 | 取消的审批项目名称 | 监督管理措施 |
1 | 期刊出版增刊 | 已制定下发(川新出函[2013]8号) |
2 |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 | 制作单位须于接受委托之日起30日内报省级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制作活动参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管理。 |
3 | 可录光盘生产企业设立、设备引进审批 |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年度核验。 |
4 | 音像制品非卖品复制审批 |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年度核验。 |
5 | 只读类光盘生产线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初审 |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年度核验。 |
6 | 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变更 | 原颁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继续有效;有效期满后,连锁经营单位可依法申请核发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各地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积极做好重新申办的审批和日常监管工作。 |
7 |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 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单位应到县级以上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各地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视频点播业内容的日常监管,并于每年年底前将视频点播业务备案、日常监管情况书面报省局。 |
8 | 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查 | 实行备案公示制度,具体流程: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经审核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公示。 |
9 | 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复制 |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年度核验。 |
10 |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审批 |
附件2:四川省公布下放的新闻出版广电行政审批项目审批办法
序号 | 下放的审批项目名称 | 审批办法 |
1 | 外商投资电影院放映经营许可 | 由市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每季度末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备案。 |
2 | 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由市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每季度末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备案。 |
3 |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批(接收境内电视节目) | 由县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向市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附件3:四川省公布调整为事后备案的新闻出版广电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措施
序号 | 调整为事后备案的审批项目名称 | 管理措施 |
1 | 印刷企业承接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审批 | 实行备案制度(承接业务的印刷企业向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县级以上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年度核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