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教授全面解读“上下班途中”工伤情形

21.08.2014  13:08

  @华西都市报:“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可认定为工伤。”10年前,这就被写入了《工伤保险条例》中,自此,员工的工伤索赔有了依据。但在10年的具体司法实践过程中,受伤的上班族和用人单位扯皮的事情时有发生。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于双方对“上下班途中”这个笼统的概念各有各的理解。20日,最高法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规,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提出了“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新概念。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举例解释说,“下班途中到市场买个菜,然后再顺路回家,出了意外也应该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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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规

  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发布会上,最高法首次明确了“上下班途中”的具体情形,如:下班后回父母家也可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认定“上下班途中”“合理”是其中关键词

  事实上,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是最受关注的问题之一。《规定》第六条就提到,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的4种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中包括,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合理时间,这个词比较宽泛,用我们的话来讲就是应当具有正当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解释说,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

  而对于“合理路线”的范围,赵大光则举例称:“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

  “挂靠”等5种情形 首次纳入工伤认定

  《规定》的第四条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四种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种情况分别为: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此外,《规定》对5类比较特殊的工商保险责任主体也作了相应规定。具体包括: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赵大光说。

  同时,规定指出,上述非法转包和挂靠情形中,“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