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学术交流 事前事后需公示任务信息

31.08.2016  21:04

近日,我省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和管理我省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要事前和事后公示所执行的任务、涉及的国家(地区)、在外日程和活动内容、出访成果等相关信息,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实施细则》明确,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其他性质的出访主要指一般性中外校际和科研院所间的工作交流。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单位与个人的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从严安排。“除此以外的因公临时出国,仍执行现行的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政策。

由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自行界定学术交流合作和其他性质因公临时出访。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要科学制定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年度计划,经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于每年6月和12月中旬前,按外事审批权限报备,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应说明理由并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要事前和事后通过单位内部局域网或公示栏如实公示所执行的任务、涉及的国家(地区)、在外日程和活动内容、出访成果等相关信息,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回国后,应在1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未按规定公示的不予审批,不予核销相关费用。《实施细则》要求,纪检监察机构的负责人要负起监督检查责任,对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进行有效监管。对以对外交流合作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不按报批内容、路线和日程出国(境),以及其他违反外事和财务纪律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并依规依纪惩处。对因管理不善、滥用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每年12月底前,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应对本单位年度因公出国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报告,由党委主要负责人签报外事审批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