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8年前 成都市救助站已尝试开展流浪儿童家庭寄养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在线记者 钟帆 实习生 邓绍希)12月1日起,我国《家庭寄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特别提出“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展家庭寄养”,流浪儿童“回家之路”再次引发社会关注。
就成都市救助站而言,平均每年会救助到近2000人次的流浪未成年人。对于一些特殊的流浪儿童,早在8年前,该救助站已开始尝试对其家庭寄养。区别于福利机构,成都市救助管理站对流浪儿童更倾向于有亲情的家庭寄养。截至目前,成都市救助管理站通过家庭寄养方式,帮助大约8名流浪儿童回归家庭。
救助站工作人员到学校看望小敏(图片由成都市救助管理站提供)今日下午,记者来到了成都市救助管理站。对于《办法》中涉及到了流浪儿童家庭寄养,救助站的工作人员并不陌生。
据站长李仲强介绍,其实从2006年起,成都市救助管理站就已经尝试流浪儿童的家庭寄养。去年,作为专家代表,李仲强还赴京参与起草了《儿童家庭寄养管理办法》(草案),并针对流浪儿童家庭寄养提出了意见。
据李仲强介绍,救助站接收到的流浪儿童一般分为四类,“公安、城管或老百姓在街头发现的流浪未成年人,民警现场确认需要救助;其他城市救助机构护送到我们救助站的川籍未成年人;突发困境状况的未成年人;打拐、受骗被解救的儿童。”来到救助站后,工作人员会先为其寻找是否有家人,“如果能找到家人,我们先和其家人沟通,然后由家人来接或者我们将其送回当地救助机构,一层层送其回家。”李仲强说,针对已经被认定为孤儿或者查不到任何信息的小孩,救助站一般会将其送到福利院,申报长期安置。
而开始尝试家庭寄养,则是因为救助站工作人员在长期工作中发现,部分流浪儿童的监护人缺乏监护能力,或对当地的福利政策缺乏了解,有可能造成这部分未成年人再次外出流浪,“但救助站毕竟只是一个过渡机构,只能为服务对象提供短期救助,并且从未成年人长远发展考虑,我们觉得让流浪儿童重回家庭,融入到亲人当中,更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因此,成都市救助管理站开始探索流浪儿童的家庭寄养。
小敏的奖状(图片由成都市救助管理站提供)救助站、家庭、政府联动 尝试“有亲情的家庭寄养”
众所周知,家庭寄养其实多见于儿童福利机构。而在救助机构,针对流浪儿童的家庭寄养,又是怎样进行的呢?
尝试8年以来,针对家庭寄养,成都市救助管理站也摸索出自己的一套方法,“区别于儿童福利机构的家庭寄养,我们更倾向于有亲情的家庭寄养关系。”李仲强说,就成都市救助管理站而言,目前主要对一类比较特殊的流浪儿童尝试家庭寄养,“他们通常是父母不在,但能找到其他亲人,不过因为经济困难或其他方面的原因,其他亲人无力接受他。”
除了倾向于有亲情的家庭寄养关系外,成都市救助管理站开展的家庭寄养还涉及的不止是救助站和寄养家庭,还包括当地政府,“我们会签订三方协议,由救助站提供经济和专业技术支持,寄养家庭履行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政府则对整个寄养过程进行监督和一些政策支持。”李仲强介绍,成都市救助管理站根据孤儿救助标准,每月对每名实施家庭寄养的儿童提供400-600元不等的补助及学费。
针对实施家庭寄养的流浪儿童,成都市救助管理站也会定期回访,“一般每个季度回访一次,我们与当地政府一起跟寄养家庭、流浪儿童本人接触,了解他们的生活现状,提供适当帮助。”但李仲强说,作为救助机构,救助站还是希望监护人或地方政府为这部分流浪儿童做出更多努力。
截至目前,成都市救助管理站已通过这样的家庭寄养方式,帮助大约8名这样的流浪儿童回归家庭。
案例一:
2009年10月,一对四川籍的流浪兄妹小浩(化名)、小敏(化名)因其父母相继犯罪入狱,被外省救助机构送到了成都市救助管理站。当年哥哥小浩15岁,妹妹小敏仅6岁,兄妹俩一时间面临无人监管的局面。
在查实了兄妹俩的个人情况后,救助站了解到兄妹俩家里还有爷爷奶奶,并且两位老人身体状况良好,且有一定收入来源,但整个家庭收入在当地属于偏低水平。通过商议,这两兄妹被纳入了救助站的流浪未成年人流出地安置项目。当年12月18日,救助站与兄妹俩的爷爷奶奶、当地政府达成协议,对小浩、小敏实施家庭寄养。
在多方的关心和帮助下,兄妹俩的生活大为好转。救助站工作人员介绍,目前小浩拿到了低保证明和残疾证,小敏已经在上小学。校方承诺免除小敏在校期间的学杂费、生活费等,政府也承诺将帮助小浩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案例二:
川籍小姐妹小菲(化名)、小丽(化名)原本跟随父母在外省生活。但因其母亲患有精神疾病,无生活自理能力,后来失踪,随后她们的父亲也因吸毒失踪,两姐妹也陷入了无人监管的局面。
2012年5月,姐妹俩被送到成都救助管理站,当时小菲9岁,小丽仅7岁。经过调查评估,救助站决定将两姐妹送回户籍所在地,并选定其奶奶重组的家庭作为寄养家庭,由奶奶负责照顾两姐妹,救助站提供二人两年生活和学习费用。
据救助站工作人员介绍,目前姐妹俩已经融入了寄养家庭,适应了学校环境,生活完全步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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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民政部网站获悉,我国《家庭寄养管理办法》于2014年9月14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并于2014年9月26日在民政部网站公布,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涉及流浪儿童,《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展家庭寄养,参照本办法执行。”并且《办法》中还明确规定,儿童福利机构应定期探访寄养儿童,对养育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