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低保新政:救助对象家庭收入核算应扣除就业成本

21.09.2015  16:37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日报记者 黄泽君) 9月21日,记者从成都市民政局获悉,日前,成都出台《关于对低保对象实行就业激励救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鼓励低保对象就业。《通知》指出,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 先从其本人的实际收入中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扣减标准为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其余部分计入家庭收入 。此外,在法定劳动年龄阶段内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已就业或自主创业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本人月收入不低于当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就可以申请就业激励救助。

“部分低保人员,担心自己就业后在外生活成本高,有了收入后反而不能申领低保,所以不肯就业,这个新政就是打消他们在这方面的顾虑。”成都市民政局救助处处长闵莉说,低保是按照家庭收入来计算,举个例子,如果一个家庭有4口人,按照成都城区标准,人均收入500,即家庭总收入在2000元以下就能领低保,如果家里劳动力成功就业,扣除掉就业成本后,家庭总收入仍在2000以内,依然可以领取低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