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逾期举证严重妨碍诉讼 成都法院开出首张罚单

30.04.2016  14:59

  一案件当事人在一起涉案标的达9077万余元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审理过程中,故意逾期举证严重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成都中院依法对该当事人被告某工程机械公司做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据介绍,这是成都法院开出的首张此类罚单。

  原告某公司起诉代销商被告某工程机械公司,要求被告方支付拖欠的货款9077万余元。成都中院依法向被告某工程机械公司送达了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明确告知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法院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不予采纳或采纳但将予以训诫、罚款,被告公司于3月3日签收了上述文书,但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被告既未依法申请鉴定,也未提交任何证据。

  该案在4月19日开庭审理时,被告公司突然向法庭提出原告提供的多份证据材料上加盖的并不是其备案公章,申请对公章进行鉴定,并提供了其他证据。原告方认为被告申请鉴定、举证均超过了举证期限,不同意进行鉴定。成都中院审查后认为,被告公司申请鉴定的事项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故应当同意鉴定,但其对逾期提供证据、逾期申请鉴定不能说明理由,应当认定为故意逾期提供证据,遂依法做出上述罚款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