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委:依法严肃处理借上访之名煽动闹事行为

12.09.2014  11:03
涉法涉诉信访两升一降

  新京报讯 (记者 邢世伟)中央政法委近日下发《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文件》)三个文件,以解决个别政法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受理立案门槛高,各单位间“踢皮球”、瑕疵案件不纠正等问题。

  中央政法委透露:今年以来,中央政法机关接待的群众来访中,登记属于本系统管辖的5.8万件次、进入审查程序的1.9万件,登记率为60%、审查率为33%。这与2013年同期登记率53%、审查率不到30%相比大幅上升。此外,今年1至6月,越级到中央政法机关上访的进京非正常访中,涉法涉诉占比大幅度下降,占来访登记数的35.6%,比2013年43.3%下降了7%。

  中央政法委下发《文件》,力求解决“入口”不顺、程序“空转”、“出口”不畅的问题。

  在信访入口方面,《文件》重点明确导入相应法律程序的各种具体情形,并首次提出涉法涉诉信访应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决定,并及时答复信访人。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审查、立案一般应在3个月内完成。

  在防止程序“空转”上,《文件》细化了执法错误与瑕疵的认定标准,并提出对于适用法律依据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违反法律适用溯及力等法律适用错误的信访事项应当依法改正。

  对于“出口”补偿的问题,《文件》称,当事人反映问题已经依法按程序处理完毕,合理诉求已经依法按政策公正处理,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对该信访事项依法终结,不再启动复查程序。

   焦点

   1 【解决“入口”不顺】

   不及时受理致极端事件要追责

  《文件》摘录:对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要认真审查信访材料,准确把握信访问题的性质和类别,一般应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决定,并及时答复信访人。对受理的信访事项,要全面审查原案件实体和程序是否存在问题,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及时导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并讲清法律依据和理由。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审查、立案一般应在3个月内完成。

  解读:中央政法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文件》意在明确对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信访事项,要及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落实首办责任,不得拖办缓办,不得在法律程序中“空转”,确保公正处理,按期办结。对于属于诉类的事项,经审理、复议、复核,原案件办理没有问题的,依法维持原结论。存在执法差错的,依法纠正错误、补正瑕疵。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依照国家赔偿的有关规定办理。案件办理程序、进展情况和结果,都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告知信访人。对于敷衍搪塞信访群众,不依法及时受理,不按期办结,造成案件积压,形成新的重复访、越级访、非正常访的,引发极端事件或者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以及对存在执法错误和瑕疵拒不依法纠正、补正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办案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案例:10年前,廉某某与同村村民争执,被打成轻伤。检方认定对方属于正当防卫、做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廉某某起诉当地警方不作为,同时提出200万元的赔偿请求,然而法院未予支持。此后,廉某某便频繁地出现在赴省访、进京访的路上。

  据新华社

   2 【解决程序“空转”】

   执法错误久拖不决要倒查责任

  《文件》摘录:对于案件事实缺乏相应证据证明、违反证据规则等导致的错误裁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重新审核,客观公正处理;对于适用法律依据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违反法律适用溯及力等法律适用错误,应当依法改正;对于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处罚量刑畸轻畸重、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等错误结论,应当依法调整;对于受理立案、办案期限、强制措施使用、执行等方面存在的办案程序违法情形,应当依法及时纠正。因执法错误给当事人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符合国家赔偿条件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解读:中央政法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文件》主要着眼于防止法律程序“空转”,解决有错不纠的问题。特别是对实体没有问题,但办案程序、司法文书等方面存有瑕疵的案件,提出了原则性解决办法,要求政法机关出台具体实施意见,在法律程序内解决,不能对带有小毛病、小问题的案件推出不管。

  在具体办案上,各政法机关要大力推行信访办理回避制度,需要依法复查、再审的信访事项,实行原办案人员回避。可能存在执法错误或瑕疵,经多次复查仍未解决的信访事项,要实行异地审查。上级发回重新处理,仍未能解决的,可实行提级审查。同时,对评查中发现的执法错误和瑕疵,及时启动法律程序,依法予以纠正、补正,还当事人以公道。对于存在执法错误、瑕疵,久拖不决的,不仅要倒查原办案单位、办案干警的责任,也要倒查信访办理部门和干警的责任。

  另外,各个部门应依法公开执法办案的依据、流程、结果和裁判文书,也要依法公开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方便群众监督,以公开促公正。对重大敏感信访事项、存在重大执法过错的案件,及时发布事实真相和案件处理情况,表明政法机关公正处理、勇于纠错的决心,以公开促公信。对问题已经依法公正解决,仍缠访缠诉的,要把政法机关的处理情况和当事人的诉求公之于众,让群众评判说理,赢得群众支持,以公开促息诉。

  案例:2010年,作为招商引资项目,任某某开办了一新型建筑材料厂,后因土地等问题与当地村民产生矛盾,双方还发生激烈冲突。2011年5月,法院以聚众斗殴一审判决任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任某某不服,从此开始信访。最终法院启动了审判监督程序,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检察机关在认真研究后,决定撤回起诉。

  据新华社

   3 【解决“出口”不畅】

   终结信访须经过复查等5环节

  《文件》摘录:对当事人反映问题已经依法按程序处理完毕,合理诉求已经依法按政策公正处理,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对该信访事项依法终结,不再启动复查程序。

  解读:中央政法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文件》要求,对于信访事项的终结,必须经过复查、申报、审查、备案、告知5个环节,符合终结标准,并经中央政法机关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批。对于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按规定及时给予救助,帮助当事人摆脱生活困境。对纳入不到司法救助范围又确有实际困难,或是救助以后困难仍没有得到明显缓解的,引导当事人按规定申请社会救助,依靠当地党委、政府解决好实际困难。同时,对于到非指定场所上访、聚集上访、闹访滋事等违法上访行为,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采取疏导劝离、批评训诫、依法处理等方式进行区别处理。对妨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及时依法处置。对于采取极端方式闹访、借上访之名煽动闹事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对违法闹访典型案例,公开曝光,教育引导信访群众依法理性反映问题。

  案例: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伤者刘某某死亡。随后法院判处肇事司机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46.9万。然而,赔偿已到位后,孙某某披麻戴孝到肇事者父亲经营的网吧,并先后17次上京非法上访。最终,警方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寻衅滋事罪,刑拘孙某某。

  据新华社

  本组稿件(除署名外)/新京报记者 邢世伟

(原标题:涉法涉诉信访事项15日内答复是否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