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出台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验收办法

02.12.2015  13:59
核心提示: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益。日前,省财政厅出台的《四川省政府采购项   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行为, 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提高政府采购效益。 日前, 省财政厅出台的《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从需求论证、 履约验收等多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特别指出采购需求要科学合理、 符合实际, 严禁豪华、 重复、 无用采购发生。 而在履约验收环节, 要求政府采购项目无论金额大小, 都要进行履约验收。 据悉, 该《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记者了解到, 办法》共分为总则、 政府采购需求论证、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 违规情形处理以及附则, 共5个章节。 在需求论证环节, 办法》要求, 采购人应当通过采购需求论证, 保证采购需求科学合理、 符合实际, 严禁豪华、 重复、 无用采购发生。 特别指出在采购需求论证过程中, 不得邀请一个供应商或者邀请不具有实质竞争性的供应商进行协商, 严禁采购需求倾向特定的供应商。

  在履约验收环节, 办法》要求, 政府采购项目无论金额大小, 都要进行履约验收。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 验收时还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 在验收监督方面, 明确了未中标(成交)供应商、 实际使用人或受益者、 社会媒体(下称社会监督主体)可以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情况主动进行社会监督。 “这项制度的出台, 将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行为, 从制度上解决政府采购活动中暗箱操作、 质次价高等问题。 ”据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 办法》立足于政府采购实际中存在的大量采购需求确定不科学合理, 缺乏有效监督, 导致政府采购质次价高的客观现实。 主要对政府采购需求论证责任主体、 采购需求论证目标、 采购需求论证适用项目范围、 采购需求论证内容、 采购需求论证方法和要求、 采购需求论证结果的运用和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责任主体、 参与验收的范围和主体、 验收程序、 验收监督等进行明确规范。 特别在验收监督中引入社会监督主体, 即未中标(成交)供应商、 实际使用人或受益者、 社会媒体、 单一来源采购潜在供应商等, 并对其监督方式和要求进行明确细致规范。

  《办法》出台, 突破了现行政府采购法律、 法规、 规章未对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作出明确细则规范, 导致政府采购确立的物有所值目标, 未能在实际中得到充分发挥和体现的制度瓶颈, 深化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在全国尚属首例, 对解决政府采购质次价高问题将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