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22.01.2014  23:56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任、使用和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省财政厅近日出台了《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川财采[2014]3号),于2014年4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该细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经聘任的评审专家,应当与四川省财政厅补充签订《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任协议》(以下简称《聘任协议》),才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为做好《聘任协议》签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财政局应当将补充签订《聘任协议》事宜及时通知2013年底前入库的评审专家。《聘任协议》一式两份,四川省财政厅和评审专家各一份。《聘任协议》由评审专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并签字后,交市、州财政局。

二、各市、州财政局将已经签字的《聘任协议》,统一于2014年3月20日前交与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联系人:吴正新 肖小月    电话:028-86668626

附件:《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任协议》(样本)。

 

 

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2014年1月22日

 

 

 

 

 

 

 

 

 

 

 

 

附件: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任协议

(样本)

 

甲方:四川省财政厅

乙方:×××(评审专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川财采[2014] 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就甲方聘任乙方担任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事宜,自愿签订本协议,并遵守本协议条款。

一、聘任期限

聘任期限为两年,自《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证书》中所标明日期起。检验复审合格的,聘任期限自动顺延。

二、劳务内容

依法、公正、廉洁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三、劳务报酬

由评审专家使用单位严格按照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支付。

四、继续教育

乙方应当积极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评审专家继续教育。

五、践行承诺

乙方应当认真践行其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评审专家库专家注册与维护承诺书》中的承诺。

六、违约处理

(一)暂停执业。有检举乙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调查处理时,可以暂停乙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至调查处理结束之日止。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

(二)中止执业。乙方有《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可以视情况责令改正、给予批评、中止在3—6个月内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三)终止聘任。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聘任:

1、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规定检验复审不合格的。

2、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需要终止聘任的。

3、在聘期内,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七、未涉事宜

本协议未涉及的事宜,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八、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至甲方与乙方终止聘任关系为止。

九、协议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四川省财政厅(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