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
四川省财政厅文件
川财采〔2014〕8号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
各市(州)财政局:
为提高评审工作质量,规范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行为,维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川财采[2014]3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就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制定主体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是指评审专家依法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付出劳动应得的收入。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具体支付标准,由市(州)财政部门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工资水平等因素制定。
二、支付机制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谁使用、谁负担,由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下称使用单位)负责支付。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实行同地同酬。同地以市(州)行政区划为单位。省级政府采购项目执行项目评审所在地标准。
三、评审专家评审费
评审费支付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以评审时间作为计算标准。评审时间计算从评审专家进入评审现场完成签到后起,至提交最终的评审报告时止。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内的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
评审专家评审时间1小时以内的,评审费标准为250元;超过1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增加时间30分钟以上的,按照1小时计算;增加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50元。市(州)财政部门在制定本地具体标准时,可以在2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
评审专家未按照通知的时间到达评审现场,使用单位应当在《评审委员会成员执业情况评价反馈表》予以记录,并可以根据情况扣费,具体扣费标准由市(州)财政部门制定。因评审专家迟到导致评审不能进行的,按照有关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评审专家已经到达评审现场,但采购项目未进行评审即宣布采购活动终止或者因为其他原因评审需要改期进行的,应当给予评审专家误工补助,但不得超过200元。
四、评审专家交通费
评审专家异地参加评审的,应当根据路程远近,支付适当的交通费。交通费由市(州)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支付标准。
前段所称异地参加评审,是指从接到邀请参加评审通知所在地县(市、区)到其他县(市、区)参加评审,但在设区的市、州所辖主城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之间评审的除外。
五、评审专家食宿
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不得发放食宿费,由使用单位免费提供食宿。
六、评审专家违规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不支付评审费、交通费:
(一)不按照规定进行评审,导致废标或者采购活动终止,经使用单位按照规定复核发现后要求纠正,拒不纠正的;
(二)中途违规离开评审现场的;
(三)评审结束后,拒不按照规定签署的;
(四)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七、比照参照事项
采购人代表比照评审专家支付评审费。评审专家配合使用单位进行评审复议的,可以参照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酌情支付有关费用。
八、执行和监管
使用单位应当合理确定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的路途时间,严格按照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并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向供应商转嫁负担。
财政部门应当将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范围。
2014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