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政府采购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17.01.2014  17:42

 

巴州区、恩阳区财政局,市级各部门,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政府采购监管,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意见》(川财采〔2013〕6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政府采购计划的申报和采购方式的审批

(一)采购人应根据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和工作开展情况,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提早安排采购事项,尽早申报采购计划,充分预估并留足采购时间,避免仓促开展采购活动,更严禁先采后报。在申报采购计划过程中,须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和产品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简称技术指标,下同)一并申报。

      (二)采购人申请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形式的须严格按照《巴中市市级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巴财采〔2012〕23号)规定执行,对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通用项目,市财政局原则上不批准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组织形式;申请分散采购的须严格按照《巴中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分散采购工作管理的通知》(巴财采〔2011〕31号)规定执行。

      (三)对要改变采购方式的项目,各县(区)财政局和市级部门应当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四)采购人在办理采购计划等采购事宜过程中,市级各部门的政府采购专管员应全程参与,严格按照《关于建立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的通知》(巴财采〔2011〕29号)规定执行,切实履职尽责。

      二、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规定

经财政部门审批为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执行,不得自行采购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经财政部门审批为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的项目,若采购人不具备自行组织采购条件的,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以上财政部门认定符合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下同)按相关规定组织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文件编制

(一)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设置

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设置,除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外,同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非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资质或强制性认证,不得作为资格条件。

2.采购文件中不得将供应商出具的制造商、代理商的授权函、售后服务承诺函等倾向性条款作为资格条件。

3.不得将供应商业绩、经营网点和实施案例作为资格条件。

4.不得将注册资本金作为资格条件。

5.不得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资格条件。

6.因采购项目特殊需要设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至少应有三家以上供应商满足所设条件。

7.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书。(注:此项规定,不等于必须注册成立三年以上的供应商才有资格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二)品牌型号、技术指标要求

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单位基本需求为原则,依法合理确定采购项目各项技术指标,严禁配备超出单位办公基本需求的高档、高配置产品,坚决杜绝豪华采购、奢侈采购、天价采购现象发生。

1.技术指标是一个范围内的数值,不是一个具体数据,只宜尽可能清楚而准确地规定到各种最低要求的限度。

2.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标应当按照具有共性的要求进行设定,不得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或照抄照搬某一品牌型号产品的技术指标作为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标要求,不得要求或者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设计、原产地或者制造厂商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3.因采购项目的特殊需要设定的产品关键技术指标(“★”条款),至少应有不同品牌的三款产品满足该项技术指标。

4.招标文件中不能出现“指定、暂定、参考、备选”品牌。

(三)评审标准、评审方法制定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依法、科学、合理确定评审办法、标准和中标(成交)标准,不得乱用、滥用、混用。

1.采取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只能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 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不得使用其他评审方法、标准和成交标准。

2.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遵循“三公一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满足服务要求的前提下,以双方商定的合理优惠价格进行采购。

3.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评标方法可选择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1) 最低评标价法

①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②为避免供应商误解及质疑,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最低评标价法不等同于最低价格中标,即投标报价不等于评标价。评标价是以投标报价为基础,综合考虑质量、技术指标、交货时间、付款条件以及售后服务等各种因素,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量化标准,将上述因素折算成货币额,并加入到投标报价中,最终计算出的数据。

③招标文件应明确实质性技术、商务条款和非实质性技术、商务条款。每个非实质性条款的量化标准:非实质性技术指标每存在一项负偏离,其评标价在项目投标报价的基础上增加1%,负偏离项数最多不得超过8项。非实质性商务条款每存在一项负偏离,其评标价在项目投标报价的基础上增加0.5%,负偏离项数最多不得超过6项。采购项目分包的,按每包的投标报价计算。超出总负偏离项数的,视为无效投标。

(2)综合评分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招标文件应对所有参与评标的因素制定相应的评分标准。参与评分的因素应进行细化,设定相应的定性定量标准,不得出现“先进性、稳定性、成熟性、市场认可度或产品的品质、档次”等不定性的模糊表述。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标准应遵守以下规定:

①评分标准的主要评审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对各明细项分值及不同档次得分必须予以量化,切实减少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降低主观分;除非特别需要,其他因素原则上不得列入评分标准中。

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合理设置价格、商务分值。对货物项目,价格因素权重在45%至60%之间,商务因素权重不得高于15%;对服务项目,价格因素权重为30%,商务因素权重不得高于25%。

价格部分评分办法: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③制造商、代理商出具的经销代理协议、授权函、售后服务授权函不作为评分条件。

④除国家部委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家质量测评机构的评奖外,地域性的评奖不作为加分条件。该项分值设定不得超过总分值的2%。

⑤投标人注册资本金作为商务部分评标因素时,该项分值设定不得超过总分值的2%。

⑥业绩作为评分因素的不得设置地域性限制,分值设定不得超过总分值的3%。

若业绩作为加分因素的,招标文件应明确要求投标人须提供该业绩项目的中标公告(提供相关网站中标公告的下载网页并注明网址)、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采购合同文本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该业绩项目已经采购人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⑦非国家强制性认证资格的认证、银行资信证明、资质证书等作为评分条件的,须提供原件备查,且单项得分不得超过总分值的0.5%。各类资信认证项等累计分值不得超过总分值的2%。

⑧售后服务保障体系属于商务部分评标要素,不得作为技术部分评标要素。

⑨招标文件中若需要供应商提供样品的,样品分值不得超过技术部分总分值的20%;若需进行演示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演示的方案,演示分分值不得超过技术部分总分值的20%。

上述各评分因素权值分配表详见附件1。

(3)性价比法

技术要求较为复杂,或投标中可能出现货物技术档次差异较大,建议使用性价比法。其评分标准按综合评分法的规定设置。

4.对供应商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列出的赠送条款,不予唱标,也不能作为评标加分或调整评标价的依据。

(四)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落实

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支持采购节能环保、国货等要求,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导向作用。

1.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强制采购的品目,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强制采购要求;供应商不响应的,视为无效投标。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优先采购。

2.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应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的通知》(川财采〔2012〕15号)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核准。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不得将只有进口产品能够满足的事项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不得在技术指标中标明“进口产品”、“原装进口产品”等要求,不得完全或者大部分以进口产品的技术指标作为该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标要求,不得将进口产品作为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中的加分事项,不得将进口产品作为优先中标、成交的理由。

3.若采购产品属于列入《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强制性信息安全产品,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载明对采购产品获得信息安全认证的具体要求,并明确要求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复印件。

4.采购含有密码技术的信息产品时,应当采购含有密码技术的信息产品政府采购目录中的产品。

5.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采购文件中要落实对中小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优惠条件。

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一)政府采购信息预公告。政府采购信息预公告(单一来源采购除外),包括采购预公告和采购结果预公告。

采购预公告,主要是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技术指标要求、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等进行公告。采购预公告期限,为5日以上;因采用招标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而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为3日以上。

采购结果预公告,主要是对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称、报价进行公告。采购结果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在采购预公告中,潜在供应商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意见,但不得以供应商质疑的形式提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潜在供应商的书面意见后,应当认真研究,在发布采购公告前给予回复。

在采购结果预公告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意见,但不得以供应商质疑的形式提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的书面意见后,应当进行核实,发现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按照规定不应为中标、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人应当不予确定其为中标(成交)供应商。供应商认为采购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进行质疑的,应当在采购结果公告后提出。

(二)采购文件公开。采购文件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发布,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公告中公开采购文件。

(三)质疑答复公开。被质疑人作出质疑答复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开质疑答复。

五、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实行“提供信息—审核信息—发布信息”相分离制约的工作机制。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政府采购信息,财政部门审核政府采购信息,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一)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所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二)财政部门审核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时,应当做到依法、及时。

采购预公告,应对采购计划表、委托代理协议、进口产品审核资料、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资料等进行审核。

采购公告,应对采购文件资格条件、技术指标要求、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等有无明显的倾向性、歧视性进行审核。

采购结果预公告,应对评审报告中评审委员会成员是否签字、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是否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是否报价进行审核。

采购结果公告,应对采购结果是否经过采购人确定进行审核。

六、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实行“提交申请—审核申请—抽取专家”相分离制约的工作机制。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相关规定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一)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二)财政部门审核申请,主要包括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评审品目是否合理、评审委员会数量是否合法、各类评审专家所占评审委员会成员比例是否合法等。

(三)为提高评审专家抽取效率,方便采购人开展采购活动,市财政局从2013年11月底将评审专家抽取终端搬迁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抽取的方式、手段、要求等不改变。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此项工作的监管,确保安全高效。

七、中标(成交)通知书规定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将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结果预公告,并在结果预公告结束后及时将评标报告送交采购人。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书》(附件2)。

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书》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结果公告,同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附件3)。

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将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等采购资料送交采购人。

八、政府采购履约验收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和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并监督中标(成交)供应商履约,不得擅自扩大采购规模、提高采购金额,更不得签订“阴阳合同”、更改采购结果。为保证合同有效履行,中标(成交)供应商需向采购人缴纳一定数额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其金额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缴纳方式以支票、履约担保书或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缴纳时间应在合同签订前,合同履约完采购人应及时退还保证金,具体事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九、质疑、投诉处理

(一)供应商质疑处理。采购代理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质疑答复的职责,采购人应当积极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相互推诿,不得拒绝接收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针对采购文件的质疑,质疑事项属实,需要修改采购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认定质疑属实,作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质疑答复。针对采购结果的质疑,质疑事项属实,需要根据情况重新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不得在同一采购项目中对同类情形作出不同的处理。

在质疑审查过程中,被质疑人认为政府采购活动需要暂停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暂停政府采购活动,但暂停政府采购活动期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

(二)供应商投诉处理。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要按照规定告知相关供应商作出说明和送达投诉书副本,可以书面通知暂停政府采购活动。投诉事项审查阶段,应当尽可能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进行当面质证。

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和《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工程》(川财采〔2007〕13号)规定的处理方式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十、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一)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政府采购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是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二)财政部门每年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工作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并及时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附件:1.综合评分法中各评分因素权值分配表

                  2.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书

                  3.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

 

               

 

 

 

                                              巴中市财政局

                                                        201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