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加强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管理 政府采购变更将有章可循

05.08.2015  10:29
  今后,我省省级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变更采购方式将有章可循。8月3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工作,该厅制定印发《省级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采购方式变更操作规程,规范了具体程序。

  记者了解到,所谓方式变更,是指政府采购项目已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是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办法》明确,采购人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应当在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批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需要变更为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向财政部门提供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表》,若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还应提供在四川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的相关证明材料,打印网页公示内容并签署公示期间无异议,加盖单位公章。

  同时,《办法》指出,公开招标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以及公开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的,申请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方式时,还应该提供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以及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等相关情况的说明材料,和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等。

  据了解,财政部门受理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记者 刘文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