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案例征集活动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推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总结和提炼政府采购实践经验,提升政府采购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经研究决定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案例征集活动,征集后的案例将汇编成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对象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二、征集时间
2014年3月21日止。
三、征集内容
案例内容主要为:一是采购文件编制案例,对有代表性的采购文件的编制过程及注意要点进行阐述分析;二是质疑、投诉、举报及信访等处理案例,对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阐述分析;三是政府采购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案例,对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阐述分析。
四、材料要求
所有申报案例应符合下述要求:
(一)内容要求 。案例应包括:标题、案例回放、问题思考、法律依据4个核心要素。
标题应精准反映文章的主要内容,力求简练、概括。
案例回放应清晰描述基本案情和案件过程,查找出本质问题。案例的叙述要条理清晰、真实准确、一事一议、言简意赅,避免写成工作介绍或总结。
问题思考为案例编写的核心内容,要开展问题诊断,归纳案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原因、深挖根源,做到内容翔实、逻辑严谨。
法律依据应链接案例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总结归纳相关制度规定。
(二)格式要求。 以电子版word文档交稿,主标题(宋体,小三,居中),正文(宋体小四 1.5倍行距),署名,每个案例不少于1000字。
五、工作要求
各财政部门要充分重视、精心组织、广泛动员、及时报送,每个市(州)财政局至少报送2篇案例.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积极参与,以征集活动为契机,查漏补缺、总结经验、举一反三,切实提升机构业务水平。每个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至少报送1篇案例。
联系人:周雪莲 联系电话:028-86725932
报送邮箱:[email protected]
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2014年2月27日
范例:
自己买自己卖吓跑潜在投标人
案例回放:
2007年1月7日上午,A招标有限公司组织了一场有省内外17个建筑公司参加的开标会。据悉,此次开标是为确定当地水利局3处饮水工程的承建单位。从开标到评标再到公布预中标,一切都显得井然有序。
1月16日,当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把市医院所需的住院部维修工程再次委托给A招标有限公司进行公开招标。但到投标截止日期当天,却只有中标了上次水利局水利工程的公司和另一建筑施工单位递交投标文件。A招标公司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之规定,欲对该维修工程废标后重新组织招标。监管部门接到招标公司的汇报后,觉得很奇怪,前几天的饮水工程吸引了那么多家建筑公司,此次维修工程招标却基本上是无人问津。于是工作人员给本地和临市几家建筑公司打电话了解情况。
了解情况的结果让监管部门工作人员非常震惊,一家建筑公司明确表示:“我们不想再参加这样的游戏了,A招标公司组织的招标纯粹是在做戏……”;另一家曾参与饮水工程的投标人则愤怒地说:“你们那里的开标会应改称开标欺骗会,上次参加你们的饮水工程采购,我算是见了世面,没想到还有这么恶劣的招标环境……”
经调查,监管部门得知上次饮水工程采购招标中存在严重问题:招标公司老总是中标公司的副总经理;开标前,多数投标企业已经知道了有哪些企业参与投标;中标公司有两样资质是借用的。
问题思考:
本案例有三个问题值得思考:(一)招标人岂能有双重身份?(二)投标信息为何被泄露?(三)借用资质为何还能中标?
(一)双重身份行不通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已经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避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案例中,招标公司的老总居然还是投标人的副总,自己买自己卖这怎么行。在操作中即便老总完全回避此项目,也很难让人相信其能公正客观地组织采购,何况最终还中标了呢。
(二)信息泄露已违法
案例中,在开标前,多数投标企业已经知道了哪些企业参与投标。这说明招标公司没做好应有的保密工作,泄露了投标人的名称。《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已经做了强制性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招标公司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三)借用资质不能轻饶
从本案例或许可以推断出“暗箱操作”的行为是蓄谋已久了,招标公司的老总还兼任中标公司的副总,招标公司作为开评标活动的组织者,而让最终中标公司以借用资质蒙混过关,颀利中标。《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要求“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该法第三十三条又做了强制性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但案侧中,中标公司却使用借用资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不仅应追究中标公司的责任,招标公司也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另一思考是,为什么那么多供应商没有主动到监管部门去投诉来维护自己的利益?细读案例,我们发现在开标前很多企业已经知道了~些本应该保密的信息,难不成是因为自己违规在先而无颜投诉?只有自己先做到守法,才能理直气壮地寻求法律法规的保护。
法律依据: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