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及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3.09.2015  17:21

四川省财政厅文件

                     

川财采〔2015〕27号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

合同公告及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级各单位,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为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和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及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同公告及备案要求

政府采购合同作为开展采购活动获得结果的重要书面记录,应当依法进行公告和实行备案管理。

采购人(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下同)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项目预算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的同时,将由系统自动推送至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

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法定的时间要求及时进行合同公告及备案;对公告及备案的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合同公告备案范围及内容

依法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所签订的合同均应公告及备案。

合同公告内容包括:采购人名称、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采购代理机构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合同编号、合同金额及中标(成交)产品清单等。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未征得权利人同意)的内容不得对外公告。

三、合同公告指定媒体

四川政府采购网(www.sczfcg.com)。

四、合同公告及备案操作方式

采购人登录四川政府采购网,点击“合同公告及备案系统”,选择系统登录,使用数字CA证书或普通登录方式进入系统。在合同公告栏,新增合同公告,选择项目类别,点击确定项目或直接进入界面,录入相关内容并上传合同电子文档,发布合同公告;在合同备案栏,点击备案进入界面,上传合同原件扫描件电子文档,进行网上备案。

五、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合同公告及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采购人未依法进行合同公告及备案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六、其他

合同公告及备案系统于2015年9月16日上线。采购人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办理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数字证书的通知》要求申请办理数字CA证书或以行政区域代码和预算单位代码组成用户名进行登录。

2015年3月1日以后,本通知执行以前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必须于2015年10月31日前进行补充公告和备案。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应及时将通知文件转发各单位并督促其做好合同公告及备案工作。

系统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28-86727173、028-86728005。

 

 

                                                    四川省财政厅

                2015年9月17日

 

 

 

 

四川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5年9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