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供应商信用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24.10.2013  16:37

关于对《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供应商信用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我们草拟了《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供应商信用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你们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13年7月10日前反馈至我处。

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28-86668626 吴正新

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地址:成都市南新街37号


                                                                        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2013年6月21日

 

 

 

                        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供应商信用融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中小企业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申请政府采购信用融资,银行接受申请、进行审查、发放贷款,以及偿还贷款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包括中型、小型及微型企业,其认定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是指银行以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审查为基础,依据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直接向申请贷款的供应商发放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第四条  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应当遵循财政引导、市场运行、银企自愿、互惠共赢的原则。

第五条  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的银行,应当为四川省境内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且已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或其他银行。

 

第二章  融资形式

第六条  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以企业信用为基础。供应商申请信用融资时,除提供应收账款质押和实际控制人个人连带责任担保外,对于融资金额未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银行原则上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

第七条   银行要按照风险可控原则,对符合“依法合规经营、信用资质良好、经营状况良好、主业突出、负债适度、企业主行为规范”标准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给予信贷方面的政策倾斜,积极开展信用贷款。

银行应优化信贷流程,对供应商按照要求提交的贷款申请,应按照承诺完成审批和放款。

银行要加强贷款精细化管理,以政府采购合同为基础,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第八条   对诚信好的供应商,银行可以在授信额度、贷款审查、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更大的支持,还可以将政府采购合同与供应商其他类似经营合同结合,实行捆绑融资。

第九条   银行可自主决定是否提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以及融资额度,并与供应商签订融资协议。供应商可自行决定是否参加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并自愿选择合适的银行及在该银行开设银行账户。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十条  确定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的银行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有意向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的银行向财政部门提交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的书面申请,申请资料应当包括具体实施方案、相应产品,以及提供相关服务和优惠的承诺等。

银行为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开发的融资产品,应以信用贷款为主,贷款利率应当优于一般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

(二)财政部门对银行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银行资质条件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2、银行的申请资料是否满足本办法的要求;

3、银行为供应商提供信用融资服务的准备情况;

4、银行是否开展过供应商信用融资服务;

5、其他应当审核的事项。

经审核同意的,财政部门与银行签订《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业务合作框架协议》。为提高银行的积极性和促进中小企业信用融资的有效性,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的银行可以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三)签订《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业务合作框架协议》后,财政部门应当将该银行及融资产品信息(包括贷款发放条件、期限、利率优惠、贷款金额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

第十一条  供应商获得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银行提供的方案,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金融产品,并根据方案中列明的联系方式和要求向银行提出信用资格预审。预审通过后列入相关银行的信用融资备选供应商库,建立有效的业务合作关系。

(二)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财政部门备案后,凭政府采购合同和证明已经备案的相关资料向银行提出信用融资(贷款)申请。

对拟用于信用融资的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在签署合同时应当向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申明或提示该合同将用于申请信用融资,并在合同中注明融资银行名称及在该银行的唯一收款账号。采购单位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进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时,应当在每份政府采购合同封面右上角用黑体加粗二号标明“申请信用融资”,以作为申请信用融资政府采购合同的特别标记。

(三)银行按规定对申请信用融资的供应商及政府采购合同信息进行审查。银行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到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该政府采购合同的书面信息与备案信息进行核实,以确保合同收款账号与融资银行收款账户的一致,有关单位应当配合。

(四)银行审核无误后,应当凭合同和事先约定的优惠利率及时予以放款。

第四章  资金支付

第十二条  申请信用融资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过程中,国库集中支付机构或者获得授权支付的采购人应当加强审核和监督,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到备案合同中指定的融资银行及收款账号。

第十三条  申请信用融资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过程中,银行需要查询资金支付进程有关信息的,国库集中支付机构或者获得授权支付的采购人应当支持。 

第五章  财政引导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以政府采购诚信档案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为基础,积极为供应商信用融资搭建平台,提供银行和供应商对接机会和服务支持,但不得为贷款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于银行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核实或者获取合法范围内的相关政府采购信息有困难的,可以进行协调。

第十六条  银行对于供应商是否如期还款情况及未如期还款的主要原因,可以每季度定期向财政部门反馈,由财政部门根据情况进行通报或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

供应商已经履行其应尽义务,并提供材料证明因采购人或者资金支付单位的过错导致其无法向银行按期还款的,银行不得将供应商列入不良信贷记录名单,财政部门不得将供应商列入不诚信档案。

第十七条    各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向供应商宣传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银行需要利用采购代理机构的场所直接向供应商介绍其融资产品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市(州)、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订本地区的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供应商信用融资的实施细则或具体措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进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  月  日起实施。实施过程可以采取先试点、后全面施行的方式,试点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