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政府采购市场主体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根据财政部《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财办库[2014]526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适用情形
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三年内受到财政部门作出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一) 三万元以上罚款;
(二) 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
(三) 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
(四) 撤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仅针对《政府采购法》第78条修改前作出的处罚决定)。
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主要内容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处罚结果、处罚依据、处罚日期和执法单位等。
三、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报送要求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应认真梳理汇总近三年内本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作出上述行政处罚类的案件信息,按照附件格式整理形成本级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并收集相应的处罚文件, 汇总形成纸质材料,经本单位签章同意后,于2015年1月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同时电子文档于1月4日18点前报送(内网OT上发送,联系人:周雪莲,联系电话:86725932)
自2015年1月1日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州)、扩权试点县(市)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管理工作,及时汇总相关信息,确保自行政处罚决定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能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专栏中完成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处罚期限届满的,相关信息记录从专栏中予以删除。
附件: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