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05.01.2018  12:12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陈松)自2018年3月1日起,我省将实施《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省政府出台发布的这个《办法》明确,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规范性文件失效。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5年。

  《办法》指出,只有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才能制定规范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办法》还明确,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指定一个部门起草;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的,由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的,应当明确一个部门主办,其他部门协办。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指定其有关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起草。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主办机关牵头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社会组织起草。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广泛听取行政机关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规范性文件一般使用“规定”“决定”“办法”“细则”“公告”“通知”“通告”“意见”等名称。

  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在合法性审查时向法制机构提供风险评估报告。同时,规范性文件在提交集体讨论前,制定机关应当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由起草单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在合法性审查时向法制机构提供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两个及以上制定机关共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主办机关负责公平竞争审查。

  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同时,制定机关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主动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并同时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等进行解读。“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办法最后明确,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执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强化采购监管 促进规范运行
近日,自贡市财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87号令等政政府采购
我省出台系列政府采购非招标文件范本
核心提示:1月8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中小企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