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换届不得影响特许经营

07.05.2015  11:25
核心提示:国家发改委秘书长李朴民5月5日透露,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5年改革工作要点、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部署,国家发改委正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   国家发改委秘书长李朴民5月5日透露,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5年改革工作要点、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部署,国家发改委正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

同时,考虑到当前促进民间投资、稳定经济增长需求任务紧迫,按照急用先行原则,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等部门联合起草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

李朴民表示,《办法》明确规定,境内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通过公开竞争,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

为此,会有相应措施来确保投资者回报的实现。

“文件中已经说得非常清楚了,要推进价格和收费方面的改革,完善特许经营价格和收费机制,而且政府可根据有关的协议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李朴民说。

办法》指出,实施机构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严格履行有关义务,为特许经营者建设运营特许经营项目提供便利和支持,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部门调整和负责人变更,不得影响特许经营协议履行。

禁止新增行政审批

北师大珠海分校特许经营学院院长王学思指出,国家制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势在必行,因为目前广为存在的特许经营是商业特许经营,但是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特许则涉及到政府特许经营。“能否推行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关键看政府的执行。”王学思指出,核心还是要改革政府,比如有的特许经营项目审批都要盖上百个章,效率问题仍在政府本身。

根据即将在6月1日实施的《办法》,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都可以采用特许经营的方式。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该应当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但在实践中,既有的一些特许经营项目出现了失衡。

李朴民承认,实践中,市场主体反映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国家层面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民间投资权益保障机制不完善,行政审批程序繁琐等。这些问题影响了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制约着特许经营健康发展。

对此,发改委法规司司长李亢称,《办法》严格管控审批环节,强调不得以实施特许经营为名非法增加行政审批。首先,《办法》规定地方政府要建立特许经营部门协调机制,审查特许经营项目必须依托部门协调机制来加速项目的实施;其次,通过简化审核内容避免重复审查;第三,通过严格依法管控禁止新增行政审批。

同时,政府作为监管者和公共服务保障者的角色和责任是始终存在的,《办法》通过有关制度机制的进一步完善,确保公共服务的持续稳定供给,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

政府换届不影响协议履行

除了减少审批环节,对政府行为的约束还包括明确政府的违约责任。

李亢指出,特许经营项目往往投资额大、周期长,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同时和各个政府相关部门和一些中介机构都有关,所以需要政府长期稳定的可预期的合作和支持机制。

他坦言,确实出现有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不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履行价格调整承诺的情况。或者主要负责人调整了,就导致原有的特许经营协议需要修改、调整,有的政府直接违约,翻脸不认账。李亢说,“这样的情况确实存在,需要我们在立法中重点加以解决。”

针对上述情况,《办法》第26条明确要求政府不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也应当根据协议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第34条又规定政府方应当按照协议严格履行有关义务,为特许经营者提供便利和支持,并特别强调,行政区划的调整、政府的换届、部门调整和负责人的变更都不得影响特许经营协议的履行。

李亢表示,政府的诚信履约至关重要,对于保障投资者权益、稳定特许经营的预期、持续保障公用产品和公用服务供给是非常重要的。

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

自去年以来,国家发改委牵头实施了7大类投资工程包、6大领域消费工程,并推出了80个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投资参与建设营运的示范项目。

这80个鼓励社会投资的项目投资总额在1万亿左右,其中不乏一些社会资本关注的项目。比如内蒙古西部到华中的铁路,以及北京的16号线地铁。北京还计划将机场地铁线向民资开放。但是社会资本对于特许经营的项目,特别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PPP)兴趣仍不是很浓。截至目前各地推出的PPP项目实际签约的只有10%-20%左右。

中国投资协会副会长刘慧勇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关键是给的社会资本的回报率不能太低,如果实际回报仅相当于银行贷款利率,则民企还不如将资金投入别的用处。另外,地方配套的资金跟不上,民企资金也难以发挥作用。

针对上述情况《办法》规定,完善特许经营价格或收费机制,政府可根据协议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并简化规划选址、用地、项目核准等手续。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可给予差异化信贷支持,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

允许对特许经营项目开展预期收益质押贷款,鼓励以设立产业基金等形式入股提供项目资本金,支持项目公司成立私募基金,发行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等拓宽融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