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都要接受审计
《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昨日,《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三审稿中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提出了“审计全覆盖”的要求,对审计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也明确了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政府、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单位责任明确
《条例》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包括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以及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根据《条例》,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概算、预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希龙介绍说,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这一建议,在此次的三审稿中,增加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审计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等内容,审计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更加明晰。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三审稿明确提出了“审计全覆盖”的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实行全覆盖的审计,要做到每一个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都应当由审计机关对其开展审计监督,不能搞选择性审计。”王希龙说,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为保障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与效益,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覆盖审计是对审计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条例》修改为:“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并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告知相关主管部门。”
骗取项目资金将责令追回
《条例》对审计人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个人、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建设单位等的违规、违法行为也明确作出了处罚规定。根据《条例》,审计人员在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时出现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当利益,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全面履行监督责任并造成严重后果等行为的,将依法给予其行政处分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应当责令被审计单位予以追回,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骗取金额较大、情节较为严重的,处以骗取金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骗取金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处以骗取金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骗取金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骗取金额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报记者余书婷王伶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