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修订出台 强调应接受社会监督

26.09.2017  15:19

  中新网9月26日电 据发改委网站消息,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第7号令,颁布了修订后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简称新《规则》)。新《规则》限定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领域,逐步推进政府制定价格机制化。

  据悉,新《规则》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进一步缩小定价范围,强调定价机制化。限定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领域,逐步推进政府制定价格机制化。

  二是完善政府制定价格的依据,明确可以参考联系紧密的替代商品或服务价格,规定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应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

  三是严格规范政府价格决策程序。在现有程序基础上增加了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程序;强化成本监审、集体审议程序和成本信息公开,以及后评估和动态调整。

  四是强化社会参与和监督。明确可以发挥第三方机构在政府制定价格中的积极作用;完善了制定价格建议的提出方式,扩大建议人范围;丰富听取社会意见的形式。强调政府制定价格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新《规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