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出台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11.06.2014  12:14

    近日,省政府以川府发〔2014〕31号文出台《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要建立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制度,“三条红线”控制指标、水资源管理实时监控系统、政府考核评价“三大体系”。意见要求建立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作为相关部门在规划和项目核准时的重要参考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河流水电开发规划、重大产业布局以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的布局等,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意见要求严格取水许可,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对达到节水型社会要求的重点县(市、区),由省政府授予节水型社会示范县(市、区)称号。
    意见指出,各级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要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省政府对各市(州)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经省政府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及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州)政府,省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考虑。


发布者: 信息中心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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