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渠县城区摩托车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渠县 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 渠县 城区摩托车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和打击涉及摩托车电动车的违法行为,深入推进我县“五治”工程,进一步规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县政府决定从2016年11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止,在 渠县 中心城区开展摩托车、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本通告所称中心城区,是指 渠县 城区南至邮政大厦,东至渠江一桥、二桥东桥头,北至两路口,西至万兴广场环城路以内的所有区域。
二、重点整治内容
(一)严厉打击涉摩违法犯罪行为。以摩托车为作案工具或作案目标,实施飞车抢夺、盗抢车辆、暴力抗法、追逐竞驶(飙车)等违法犯罪行为和涉黑涉恶等有组织违法犯罪。
(二)严厉惩处违法载人、非法经营行为。摩托车、电动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违法载人;企业(商户)非法经营、拼装、改装(赛摩)摩托车、电动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三)严格查处突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无牌无证、违法载人、违规入城、酒驾毒驾、超员超速、不戴安全头盔、闯红灯、乱掉头、逆向行驶、乱停乱放、驾驶改(拼)装(赛摩)及报废车辆等突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四)严格实行交通限行管理。每天上午7:00至晚上20:00,严禁三轮摩托车、三轮电瓶车进入中心城区(在县公安交警部门登记管理的邮政、快递三轮车除外)。
(五)规范城区普通两轮摩托车停放区域。城区内所有普通两轮摩托车、电瓶车必须停放在街道两侧设立的固定停车框架内,凡是在固定停车框架外停放的,一律按乱停乱放处理。
三、处罚标准
(一)摩托车、电动车10大类突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按下列规定顶格处罚:
1.无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处1000元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上道路行驶的摩托车无号牌的,处200元罚款,记12分,扣留车辆。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车无号牌的,处50元罚款。
2.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处1900元罚款,处暂扣驾驶证6个月。醉酒后驾驶摩托车的,吊销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驾驶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150元罚款。
4.驾驶两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的,驾驶人处50元罚款,记2分。
5.驾驶摩托车闯红灯的,处200元罚款,记6分。驾驶电动车闯红灯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处30元罚款。
6.在禁止掉头的地方掉头的,处150元罚款。
7.驾驶摩托车逆向行驶的,处100元罚款,记3分。驾驶电动车逆向行驶的,处30元罚款。
8.摩托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处150罚款;电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处30元罚款。
9.三轮摩托车、三轮电动车违反限行管理驶入中心城区的,处100元罚款。
10.擅自改变摩托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处500元罚款,责令恢复原状;驾驶拼装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处1000元罚款,并处吊销驾驶证,收缴车辆,强制报废;驾驶报废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处1000元罚款,并处吊销驾驶证,收缴车辆,强制报废。
(二)企业(商户)非法经营摩托车电动车的处罚标准。对从事非法经营、拼装、改装(赛摩)摩托车、电动车的企业、商户由主管部门依法顶格处罚。
四、举报奖励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非法营运及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凡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给予一定奖励。执法机关对举报人信息应严格保密。
渠县 公安局举报电话:110、122;
渠县 交通运输局举报电话:96515。
特此通告
渠县 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