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
新华网北京10月2日电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全面部署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
多年来地方政府举借政府性债务,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从审计结果看,目前我国政府性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在债务举借、管理和使用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有的地方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意见》的出台,对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有效发挥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强调,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疏堵结合、分清责任、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稳步推进”的原则,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一是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权限,允许地方政府发行政府债券规范举债;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二是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债务限额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地方政府在限额内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把债务收支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三是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列入风险预警范围的债务高风险地区,要逐步降低风险。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对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惩罚机制。
《意见》指出,加强债务管理,既要积极推进,又要谨慎稳健。在规范管理的同时,要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为经济社会发展出力,切实防范风险。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全面做好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