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称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越细 含糊空间越小
公开要求越细,含糊空间越小
国务院办公厅昨天发布《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内容涉及多个方面。让财政资金在阳光下运行,加大财政资金管理的公开力度,是其中重要一项。
观察这份政府信息公开要点,在推动财政资金的阳光化方面,最大的特点是细化需要公开的内容。中央政府作如此部署,确实是抓住了信息公开方面的一个“软肋”。
财政资金管理是否足够公开是衡量政府透明度高低的重要指标。近年来,围绕财政预算、财政资金管理的信息公开,舆论一直高度关注。应该说,从中央部委到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管理的公开力度都在不断加大。
不过,相关部委也好,地方政府也罢,其财政透明度并不能令人满意。在财政信息的公开方面,还存在着不少的障碍。此方面的工作进展总体不平衡,且公开不够细化,与财政资金管理应有的透明度相比、与民众的期盼相比,均有不小的距离。
我们在此前的社论中一直有这样的表述,包括预算公开在内的政府财政资金信息公开,长时间处于低水平状态。一方面,政府信息公开的必要性毋庸置疑,依法必须为之,另一方面,部委或地方政府财政信息主动公开的意愿并不强,鉴于种种原因不愿意公开相关信息——这就形成了一对矛盾。
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的主动性不够,原因有多个方面。在根本上,是触及到了利益。这一点,在“三公”经费的公开方面表现得就很明显。有阳光的地方没有黑暗,信息公开越到位,“三公”经费的乱象就会越少。也正因此,有些政府机构不太愿意主动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财政信息,这也是财政信息公开长期处于低水平的症结所在。
一些政府机构不愿意公开更多信息,表现在具体操作上,即所公开信息含糊、笼统、不细化,让人云里雾里,或者是选择性地进行公开。名义上,政府财政信息已经有所公开,但民众从中所能获知的真实信息,依旧寥寥。
在这个意义上,《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抓住了问题的一个症结,强调的是要细化公开内容。如该“要点”要求,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和决算公开到具体项目。除按有关保密规定不宜公开其资金使用情况的部门和单位外,中央和地方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部门均应公开本部门预算决算,部门预算决算要尽快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这些规定,目的就是要改变此前功能分类太粗放、没有分类到项目的状况。
又如在“三公”经费方面,该“要点”要求所有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详细公开,细化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有关情况,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信息。显然,越来越细化的规定,对于遏制“三公”消费中的乱象,不无裨益。
可以这么说,《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确实是牵住了“牛鼻子”,以制度化的形式求解过往财政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要求得越细,可以含糊的空间就越小。无论如何,这对于提高财政信息的透明度很有帮助。
当然,也要意识到,光靠一纸行政命令,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推动财政信息的公开化水平,还有待观察。要让财政资金在阳光下运行,还必须依赖其他监督主体的监督力度,依赖于对那些在信息公开方面失责的官员的适当惩戒。比如,强化人大的监督力量,就至为关键。
同时,也需要涌现更多的“顶真”公民,监督政府的财政信息公开。就在昨天,“拒绝公开社会抚养费案”广东省卫计委一审败诉,颇让人深感法治的力量。广东省卫计委当然需要依法公开需要公开的信息。个案的背后,也正是上上下下对财政信息公开的吁求与推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