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府为残疾人购买辅助性就业服务

12.08.2016  20:31
核心提示: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因社会适应能力弱或出行障碍,多数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生活主要依靠家庭成员供养或社   智力、 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因社会适应能力弱或出行障碍, 多数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 生活主要依靠家庭成员供养或社会救助, 是就业难度最大的困难群体。 8月10日, 记者从省残联获悉, 为保障智力、 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 日前, 省残联联合省发改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等多部门发布《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提出到2016年, 各市(州)要选取两个有条件的县(市、 区)优先兴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 到2017年所有市辖区、 到2020年所有县(市、 区)应至少建有一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 基本满足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智力、 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就业需求。

   辅助性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辅助性就业, 是指组织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 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 在劳动时间、 劳动强度、 劳动报酬和劳动协议签订等方面相对普通劳动者较为灵活。

  近年来, 我国部分地区借鉴国外和港台地区政府庇护性就业经验, 通过政策扶持与市场推动相结合, 逐渐形成了主要针对智力、 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辅助性就业模式。 在我省,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起步较晚, 下一步, 我省将把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动员社会, 鼓励、 吸引和支持社会力量发展辅助性就业, 逐步实现投资和运营主体多元化。 “辅助性就业机构同时具有庇护性、 非营利性、 社会福利性等特点。 ”据省残联教育就业处负责人介绍, 辅助性就业机构应具有独立工作用房且组织不少于10名智力、 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 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 具备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配备2名以上的专业专职服务人员, “符合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 还应与残疾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为残疾人支付适当的劳动报酬。

   企业为辅助性机构提供场地将获补贴

  根据《意见》, 我省出台系列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扶持政策。

  扶持政策具体包括: 在城市新建社区和新农村建设规划中, 应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纳入其中。 各级财政和残联要统筹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持发展辅助性就业, 主要用于对成立1年以上且运转情况良好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 在一次性建设、 场地租金、 无障碍环境改造、 生产设备和辅助器具购置、 残疾职工社会保险和出勤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险等支出方面给予相关资金扶持。

  符合税费优惠政策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机构, 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城市建设与公用事业收费优惠政策;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促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 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 同时, 对为辅助性就业机构提供就业项目、 经营场地等方面支持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或单位, 给予补贴或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