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基础设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试点方案

28.04.2015  19:52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交政研发〔2014〕234号)要求,现就在山东、安徽、四川等省开展交通基础设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试点,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有关要求,在总结收费公路吸引社会资本的基本模式和历史经验基础上,在试点省份选择试点项目,遵循收益共享、物有所值、公共利益最大化、合理分担风险等原则,采用适当的合作方式开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试点。通过试点,进一步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研究完善车购税投资等支持政策以及相关的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交通基础设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运行方式,创新交通基础设施投融资新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构建试点项目遴选机制。

1.明确试点项目选择范围。试点将结合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投融资改革和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等要求,主要考虑纳入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和普通国道中跨长江、黄河或海峡的重要通道工程,特别是社会效益突出但经营性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才能进行商业化运作的项目,优先考虑已开展前期工作、拥有合作意向或地方政府给予支持的项目。为鼓励先行先试,促进国高网项目建设,将其他省份符合试点要求的项目也一并纳入此次试点项目筛选的范围。

2.规范试点项目遴选程序。推荐试点的项目,应当委托专业机构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对项目进行物有所值评价,其中定性评价重点关注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与采用政府直接投资或收费还债模式相比,能否缓解政府部门公路建设的资金压力,优化收费公路项目的风险分配,提高运营效率,促进管理创新,保障公路使用者权益等;定量评价主要通过对推荐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政府支出成本现值与公共部门比较值进行比较,计算项目的物有所值量值,判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否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试点项目应由试点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荐,并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

3.严格审查确定试点项目。试点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的建设项目推荐上报后,由部规划司和财审司联合审查确定。审查时,将综合考虑公共服务需要、责任风险分担、产出标准、关键绩效指标、支付方式、融资方案、需要的政府投入以及项目的财务效益情况等,确保从项目全生命周期看,采用PPP模式与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或收费还债方式相比,能够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降低政府财政负担或债务风险,实现激励相容。

(二)完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运作模式。

1.项目运作方式。试点项目可以采取BOT加政府补助的合作方式,也可以由社会资本设立项目公司、政府指定相关机构依法参股项目公司的合作形式,还可以采取特殊股份的合作方式。具体运作方式的选择主要由收费定价机制、项目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融资需求、改扩建需求和期满处置等因素决定。

2.选择合作伙伴。试点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综合评估项目合作伙伴的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信用和财务实力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等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社会资本合作伙伴,并按照平等协商原则明确政府和项目公司间的权利和义务。试点项目招标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与我部沟通协调,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结论,取得我部投资安排意向和初步补助规模,并作为项目招标基本条件之一对外公开发布。

3.融资与建设。项目融资由社会资本或特别目的公司负责。试点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敦促社会资本或特别目的公司及时开展融资方案设计、机构接洽、合同签订和融资交割等工作。特别目的公司债务不得转为政府债务。社会资本或特别目的公司要按照合同约定统筹项目投入和产出,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我部将会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效率等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确定收费标准、财政补贴等的参考依据。

4.经营与监管。社会资本或特别目的公司应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依法经营管理。试点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和监管责任,不得给予不合理的补贴承诺,不得兜底市场风险,保障投资者有长期稳定合理收益。在运营期间,根据项目运营情况、公众满意度等,通过建立收益分享机制、适时调整收费标准、财政补贴等,确保回报合理、项目可持续运营。

5.政策与支持。试点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报请政府协调,优先考虑将财政补贴和项目沿线一定范围内的土地等资源作为政府投入。政府资源投入后收入仍不能完全覆盖投资运营成本的,可考虑给予合理的财政补贴。财政补贴资金要纳入同级政府预算管理,并在中长期财政规划中予以统筹考虑。对于符合中央交通专项资金(车购税)补助条件的项目,可按照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资金申请和审核规定,申请投资补助。我部将根据现行同类项目补助标准,结合项目评估结果和地方申请补助规模,在出具行业审查意见时,明确支持额度。

三、实施步骤

(一)项目选择阶段(2015年2—3月)。试点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要求选择并推荐试点项目报部。部在综合审查后,正式确定试点项目,明确具体投资支持政策等内容。

(二)项目实施阶段(2015年3月—2015年12月)。试点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部的指导下,以具体试点方案为框架,加快推进前期工作,与相关各方拟定PPP项目合同内容,研究提出推进PPP相关政策保障措施,全面推进试点工作。针对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报部。

(三)项目总结推广阶段(2016年1月—2016年12月)。各试点地区要认真总结任务的完成情况,部将完善特许经营制度和细化PPP模式操作指引,力争推出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特许经营制度。部将按照国家投融资改革的要求,研究建立交通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制度,统筹考虑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因素,研究制定特许经营合同范本,逐步建立起收费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超额收益分成和超低收益补贴制度,保障投资者有长期稳定合理的收益。

(二)细化完善PPP模式操作指引。部将借鉴国际经验、结合国内试点实践,研究制定交通基础设施PPP模式操作指引,指导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广使用PPP模式。

(三)推进信息公开。部将指导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PPP项目信息平台,除涉密信息外,适时向社会公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工作流程、评审标准、实施情况等相关信息。建立健全项目信息报送制度,公开项目进展情况和相关财务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健全债务风险管理机制。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中长期交通规划和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财政支出,对政府付费或提供财政补贴等支持的项目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按照政府性债务管理要求,依法严格控制政府或有债务,重点做好融资平台公司项目向PPP项目转型的风险控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