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政务环境打造服务型政府——关于宜宾市优化政务环境的对策思考

03.03.2014  12:33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优化政务环境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途径,是增强发展软实力、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近年来,宜宾市推行了一系列优化政务环境的举措,服务型政府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但在一些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中,仍存在服务意识不强、行政效率不高、政策执行不力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宜宾的形象和发展环境。

      一、政务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宜宾市政务环境不断改善,但与沿海发达地区相比,与基层、企业、群众的期望相比,还存在服务效率不高、质量不优等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行政慢作为。有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虽然不贪污、不受贿,但碌碌无为,身在其位,不谋其政,效率低下。首先,责任意识淡化。重权力轻义务,对应该履行的职责不认真履行,找各种借口推卸责任,工作上追求轻松安逸,不愿意花心思、下功夫,得过且过。其次,敬业意识弱化。一些单位的少数干部因政治或经济待遇等未能得到及时满足,思想观念发生扭曲,工作动力减弱,消极情绪滋生,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工作无激情。第三,进取意识退化,在实行工资津补贴政策后,一些地方和单位出现了新的“大锅饭”,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使一些干部产生挫折心理,在工作目标上追求一般化,进取精神减退。

    (二)行政乱作为。有的部门利用自身对国家行政资源的独占优势,该急办的事变戏法研究后才办;能够一次交待清楚的事,非要分成几次说;能够几分钟办好的事,非要等吃喝玩乐后才办;甚至利用职权搞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或搞“有偿”服务,或强行组织评比、表彰、授牌等活动,或将一些政府职能转变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转移到所属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加重办事单位和群众的负担。如,一些收费项目取消后,收费单位不敢再向企业收取各种费用,而是以企业“自愿”赞助的名义,向企业索要“赞助”。有的特检部门在检查验收时强行要求使用其推荐的产品,如果不使用,检验就难以合格。

    (三)以“”代“”。有的地方或部门奉行部门利益至上,有钱有利的事就抢着干,没钱没利的事绕着走。一些有收费权、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对违规违法行为不严厉制止,打着“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旗号,以罚款收钱为目标,交了罚款就睁只眼闭只眼,没交罚款就严厉打击,以“”代“”,重收费、轻管理,重处罚、轻教育,个别单位甚至下达罚款指标,并将此与工作业绩挂钩,导致“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屡禁不止。有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把手中的权力作为向基层、企业和群众捞取利益的工具。

    (四)服务质量不高。有些部门存在重承诺、轻兑现,喊得多、干得少,上热下冷现象,服务态度呈“金字塔”型(即领导重视、小鬼难缠)。有的单位工作人员把“限时办结制”的最高时限当作最低时限来执行,限时办结不能提速。少数单位、少数工作人员办事讲“勾兑”,“吃拿卡要”,如企业在政务服务中心某些部门窗口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时,窗口人员态度恶劣,指导不到位或者暗示找代办公司,造成企业多次来回跑甚至无法办理,只能花高价请代办公司帮助办理。有的部门队伍建设抓得不力,对职工干部疏于教育、疏于管理、疏于监督,导致一些工作人员素质差,不懂政策,不熟业务,甚至违法违纪。

    二、政务环境问题的原因分析

    发生在部分政府部门中的行政慢作为、乱作为、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软阻力、暗阻力,影响了政府的形象,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究其形成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一些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没有充分认识到政务环境与经济发展的辩证关系,对政务环境就是生产力,就是竞争力理解不到位。认为把资金投入到项目发展上更能彰显其政绩,有些部门的同志甚至认为,政务服务毕竟是“”环境,可抓可不抓。由于理解上的偏差,导致“优化政务环境”在一些单位成为高喊的口号,挂在墙上的标语。

    (二)部门利益驱动。一些单位和部门以小团体利益为重,权本位、官本位意识浓厚,考虑部门利益多,考虑整体利益少,有的甚至为了部门利益不惜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一些地方性行政法规政策的制定,往往成为有关职能部门之间争行政权、审批权、处罚权的焦点,舍不得放下手中的权力。对于可以增加经济收入、利益的事务都主张管辖权,而对于带有服务性、需要支出大量成本的事务,就找各种理由进行推诿、拖延,造成“踢皮球”的行政不作为。

    (三)依法行政水平不高。一些部门领导干部法制意识不强,处事常常带有“人治”成分。最突出的表现是公权私有,将本来应为发展地方经济、发展民生事业的权利和执法过程,当作攫取个人和小团体利益的机会,严重阻碍了经济社会发展。有的地方开门招商、关门欺商;一些部门收费项目过多、标准过高,“收费养人”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少数执法和司法部门裁判不公、越权执法、野蛮执法等问题依然存在,在执法程序上还有履行不到位的地方。

    (四)监督机制不完善。在行政权不断扩张的趋势下,缺少相应的监督措施,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难以实施有效的管理。监督的法律制度不少,监督主体较多,但缺乏统一的协调推进机制,影响了监督效果。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不到位,对一些违法违纪问题惩处的力度不够,致使一些违法违纪的人和事得不到及时有效查处。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可以凭其好恶任意行使执法权,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现象也由此大量产生。

    三、优化政务环境的对策思考

    当前,以政务环境为重点的软环境,已日益成为决定资金、人才等要素资源流向的主要因素,构成了地区间综合竞争力的核心内容。要按照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要求,切实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打造高效的服务型政府。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提升行政效率。大胆放手,大幅消减行政审批事项,把不该管的交给企业、市场和社会。一要精简审批事项。进一步清理现有行政审批项目,对可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投资、社会事业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等重点领域,一律不搞前置审批;对以“红头文件”而没有法定依据、未按法定程序设定的登记、年检、备案以及准销证、准运证等限制性规定,一律取消;对属下级审查,上级只盖章发证确认的,可委托办理。二要规范审批行为。深入推进“两集中、两到位”改革,依法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对保留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项目,其承诺时限应比法定时限精简50%以上。三要创新审批方式。全面推行并联审批,重点推进投资建设项目类和企业设立登记类并联审批。探索建立会商会审会签、“一表通签”等制度,推进跨层级、跨区域并联审批。积极推行全程代办、延时办理、预约办理、绿色通道、上门办理等服务方式。加强电子政务大厅建设和运行管理,畅通网络服务渠道。

    (二)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改善服务质量。加强以政务服务中心为主要载体的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力争在优化市场经济环境上取得新突破,在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上取得新进展。一要完善政务服务中心功能。不断提升市、区县政务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化建设、信息化建设和自身建设水平。不断拓展政务服务领域,将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中介服务事项和便民服务事项,逐步纳入中心开展配套服务。二要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完善市、区县两级“一委、一办、一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规范和优化交易流程,推进电子化交易系统和制度体系建设。推进电子招投标、电子监察监控系统建设,探索推进网上投标、电子辅助评标和异地远程评标,提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信息化水平。三要加强政务服务运行管理。不断完善并认真落实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效能评估等工作制度。对明确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事项,不得另行受理和办理;对办理事项需要现场勘察、验收的,由各部门行政服务科(处)牵头负责。四要规范中介机构服务行为。禁止将指定的中介服务作为审批条件(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中介机构提供的除外)。加大对中介行业的监管力度,将中介企业的诚信状况与登记年审、信贷征信、参与招投标行为等挂钩,约束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三)深入推进政务公开,着力增强行政透明度。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要以提高行政行为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为重点,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一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政务、事务信息,满足群众获取和使用政府信息资源的需求。监察机关要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二要拓展政务公开。对涉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和群众利益相关的重大决策,要采取听证会或新闻发布会、电视对话、质询等方式,公开征求、听取社会和群众的意见,并在形成决定后向社会公布。三要规范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面向基层服务的医院、学校、供水供电等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全面推行办事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四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完善信用信息的征集、传递和披露机制,建立企业资信、个人信用、行业诚信数据库,构建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加大对企业、社会中介组织、个人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机制。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一要规范收费行为。对现行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取消一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收费项目。严格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在省设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按下限执行。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公示制度,完善收缴分离制度。二要规范检查行为。严格执行检查计划制,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事项进行检查的,实行联合检查;上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事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应相互承认检查结论,不得重复检查。在涉企检查中,不得接受企业宴请、馈赠,不得向企业推销物品,不得借机谋取个人利益。三要规范处罚行为。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除法律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立行政处罚或行政限制行为,企业或个人的经营行为只要是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不得干预。

    (五)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要充分发挥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作用,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一要完善投诉处置机制。加强各级作风投诉中心和信息平台建设,完善行政效能96960投诉处理机制,进一步畅通群众投诉渠道。二要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工作力度,积极支持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利用电子监察系统,加强对服务窗口、审批事项、审批单位和责任岗位的实时监控、预警纠错,及时发现、受理和查处效能案件。三要完善评议评价机制。实施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公开述职评议制度,推进市直部门行政审批科科长作风和行政效能测评工作,深化部门和行业政风行风网上评议工作,强化结果运用。四要加大督查问责力度。严肃查处政务服务中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吃拿卡要等损害政务环境的行为,集中治理基层行政执法和服务中的突出问题。针对案件中暴露的问题,深入剖析,查找原因,举一反三,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铲除其滋生蔓延的土壤。

                                                                                                                                                                                                                                  宜宾市纪委副书记  熊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