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和明确税务机关采取一般反避税措施的适用范围、判断标准、调整方法、工作程序、争议处理等相关问题。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和明确税务机关采取一般反避税措施的适用范围、判断标准、调整方法、工作程序、争议处理等相关问题。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通过全球一体化的经营模式和复杂的税收筹划规避纳税义务,造成对各国税基的侵蚀,引起国际社会高度关注。为此,二十国集团(G20)委托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实施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在全球掀起了打击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浪潮。2014年11月16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澳大利亚布里斯班举行的G20领导人第九次峰会第二阶段会议讨论世界经济抗风险能力议题时指出:“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打击国际逃避税,帮助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这是我国最高领导人首次在国际重大政治场合就税收问题发表重要意见。《办法》的制定和出台正是税务总局落实习主席指示,开展“打击国际逃避税”采取的一项有力措施。
据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2008年我国《企业所得税法》首次引入“一般反避税”条款,作为打击避税行为的重要手段。随后出台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单独设立章节对一般反避税的管理要求予以细化。经过近几年的实践,一般反避税作为反避税兜底措施,在整个反避税工作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但现行的法律法规还主要是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引,难以保证一般反避税案件处理的统一性和规范性。为提高税务机关工作效率,确保各地执行力度统一,有效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和纳税人合法权利,有必要起草新的管理办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的一般反避税章节形成完整的一般反避税法律框架和管理指南。
在《办法》制定过程中,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积极借鉴其他国家一般反避税管理的经验做法,结合中国工作实践,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反复修订,最终定稿。《办法》在现有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避税安排的主要特征以及调整方法,并且始终强调一般反避税条款是穷尽日常管理和所有其他反避税措施后的最后手段。
“《办法》对于税务机关采取一般反避税措施制定了一套严谨的工作程序,贯穿立案、调查、结案三个阶段。”据该负责人介绍,《办法》对每个阶段中不同层级税务机关担任的职能和权限作出详细且具有操作性的工作程序规定,旨在通过严谨的程序来保证一般反避税措施能够透明、公平和公正地执行。鉴于一般反避税案件调查调整的复杂性,案件最终审核权由税务总局承担。
在一般反避税工作程序中,被调查企业也被赋予举证、提出异议、申请各种救济、协调解决争议等权利。因此,《办法》在确保一般反避税措施有效遏制避税安排的同时,也考虑到纳税人的权利保护,不会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总体上看,《办法》进一步加强了税务机关对跨境税源的监控管理,规范了税务机关行政执法行为,表达了我国税务机关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对侵蚀我国税基和向境外转移利润的行为绝不姑息纵容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