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男子改装射钉枪打猎 涉非法制造枪支被移送检察机关
22.05.2015 17:20
本文来源: Sichuan.Scol.Com.Cn
四川在线遂宁频道消息(四川在线记者 罗小单) 购买射钉枪、钢珠、铁砂弹等非法改装射钉枪到山林打鸟、兔等野味,殊不知已经触犯法律。近日,遂宁市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新桥派出所破获三起涉枪案件,三非法制造、持有枪支年轻男子已经移送检擦机关,可能获刑。
4月底,新桥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有人持枪打猎。经工作摸查,4月28日在新桥镇22岁男子陈某某家查获由射钉枪非法改制的枪支一支,钢珠68枚和铁砂弹200克、射钉枪弹68发。因为陈某某吸毒,4月28日对其强戒,5月12日枪支鉴定意见出来后,当日以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刑事拘留。
5月13日下午,经工作摸排,民警抓获犯罪嫌疑人蒋某某,在其家背后竹林查获藏匿的非法改装枪一支,由射钉枪改制。此外,还有一满瓶550ml矿泉水瓶铁砂弹。当日,蒋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被刑事拘留。据了解,蒋某某,男,新桥镇人,今年刚好24岁。
无独有偶,5月13日下午,新桥派出所民警经工作摸排抓获一名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嫌疑人,29岁新桥镇男子张某某,系吸毒人员,同样查获由射钉枪改制的非法改造枪支一支,半瓶350ml矿泉水瓶铁砂弹和射钉枪弹99发。张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已被刑事拘留。
据新桥派出所民警介绍,三人持改装枪打猎。目前,已经被移送至检察机关,可能被判刑。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尤其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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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5.2015 1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