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区长收钱让服刑者“过得好” 认定自首获刑4年
为了让服刑人员在监狱中“过得好”,一些家属拿钱行贿监狱的管理人员。昨天记者获悉,原良乡监狱十分监区副分监区长乔越水因收受6.4万贿赂,被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
36岁的乔越水自2006年至2012年案发前,担任北京市良乡监狱十分监区副分监区长。2012年11月15日,他因涉嫌受贿罪被羁押,后被逮捕。
乔越水的受贿是因为其具有对服刑人员奖惩积分的管理权利,同时其还能为服刑人员安排日常工种,所以一些服刑人员的家属,为了能让服刑人员在监狱中过得好些,对乔越水进行行贿。
据了解,乔越水每次受贿的数额都不多,为了收钱,他还专门通过朋友办理了一张用他人姓名开户的银行卡。
法院认定,乔越水共收受贿赂款6.4万元。2009年至2011年间,乔越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非法收取多名服刑人员亲属所送贿赂款,对一些服刑人员进行安排较轻、挣分较多工种,有错不扣除分数等方面的照顾。其中,收受服刑人员房某母亲胥某所送贿赂款5000元;收受服刑人员刘某女友白某所送贿赂款1万元;收受服刑人员崔某家属所送贿赂款2000元;收受服刑人员焦某朋友王某所送贿赂款5000元;分4次收受服刑人员孙某母亲陈某所送贿赂款2.8万元;分3次收受服刑人员杜某妻子沈某所送贿赂款3000元;收受服刑人员姬某母亲田某所送贿赂款5000元;此外,乔越水收受服刑人员张某母亲井某所送贿赂款现金6000元。
据了解,2012年11月15日,乔越水接北京市良乡监狱纪委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并供述了部分受贿事实。当日,乔越水被送至市检一分院,他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在诉讼过程中,乔越水亲属退缴6.4万元。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乔越水构成受贿罪,并有坦白及退缴全部赃款的情节,可予从轻处罚。对于检察机关提出,乔越水系投案自首的意见,一审法院没有采纳,理由是乔越水系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且所供述的是办案机关已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最终,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乔越水有期徒刑5年。
一审宣判后,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乔越水接到北京市良乡监狱纪委的电话通知后,自愿前往单位接受调查,充分体现了到案的主动性、自动性。一审判决未认定乔越水系投案自首,系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重。乔越水及其辩护人也认为,乔越水系投案自首,希望二审法庭对乔越水减轻处罚。
二审法院审理后指出,乔越水在单位纪委不掌握其受贿犯罪具体线索和证据的情况下,接单位纪委电话通知后,主动向纪检部门如实供述了受贿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予减轻处罚,并改判其有期徒刑4年。(记者 孙思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