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收费不担责?成都市民占道停车被盗索赔难

25.12.2014  10:53

        四川在线消息 (四川在线记者 吴忧)“只收费不担责?”近日,成都市民何先生在网上发帖称,朋友借着自己的车外出,在街边占道停车点缴费停车被盗后,索赔却遭遇重重阻难,“成都市有近500万车主,晚上10点后在路边临时收费停车点停车的车主不是少数,车掉了都要自己担责,我们交的停车费算什么?

        昨(24)日下午,成都武侯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市民何先生起诉成都市交投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赔偿车辆被盗损失和6元钱的停车费,法院当庭未作判决,但是双方的分歧焦点已经展现——交了停车费,是否意味着双方构成了保管合同关系?

        事发经过:交了停车费却不见守车人

        本网记者在成都武侯区法院见到了原告何先生,以及原告方的证人舒先生,舒先生就是何先生口中的“朋友”,也是当天车辆的实际使用人。

        舒先生介绍,今年6月10日晚上8点半左右,他开着一款SUV车来到金阳路的一家茶馆,准备与他人谈事情。就在自己准备寻找停车位置时,一名停车场的管理员热情地招呼,“他就跟我说:‘师傅,这里有位置!’我还专门问了一下是不是正规的,他说是。”舒先生说,自己注意到了地面上的明显停车位标线,这是成都市统一划定的街边临时占道停车点。

        舒先生回忆,自己按照管理员的要求,交了6元钱的停车费,并索要了发票。

        晚上10点半左右,舒先生从茶楼出来,却发现自己开来的车已不翼而飞,正当他准备寻找停车场的管理员时,才发现管理员也不见了踪影……

        没有盗抢险、价值18万元的准新车就这样被盗,舒先生与何先生都非常气愤,但是当他们找到停车点的管理方——成都市交投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时,对方却表示这样的情况并不在自己的赔偿范围,因此拒绝赔偿。

        车主何先生因此将对方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赔偿其车辆本身的价值和车辆被盗的其他损失,并赔偿其6元钱停车费用。

        庭审焦点:是否构成保管合同关系?

        在昨日的庭审过程中,成都市交投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律师确认,舒先生所停车的位置是由该公司管辖,也确认了舒先生陈述的事发经过。不过,公司方面并不认为双方构成了保管合同关系。

        “占道停车收费是行政事业收费,不是经营性质的收费,这些费用收上来都要上缴财政。”被告方的委托律师提出,“驾驶人没有把钥匙及驾驶证交给管理员,也就没有委托保管的表示,双方并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律师解释说,如果构成保管合同关系,那么车辆应该处于停车场管理员的控制之下,但是现实情况并不是这样。

        何先生方面则提出,按照成都市有关规定,地面占道停车场应该是24小时均可停车,且管理员收了6元钱的停车费,按照2元4小时的标准,一直收到了第二天早上,但是管理员在当天晚上10点就下班了,且没有尽到提示的义务,存在明显过失。

        何先生方面进一步提出,按照《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政府131号令)第九条的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由停车场地占用费,停车场设施设备购置、维修费,停车场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税金,因停车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毁损、灭失的赔偿金,停车场正常运转所需的水电费等费用构成,“这说明了停车场有保管的义务。

        不过,公司方面仍旧认为,停车费的性质属于行政事业收费,收的费只是场地占用费,公司和车主之间只是场地占(租)用关系,并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

        目前,该案已暂时休庭,本网记者将继续关注该案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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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被盗车主可依法索赔

        据重庆日报报道,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在2010年9月表决通过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其中有明文规定: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职导致停放车辆被盗、受损的,经营管理主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