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务员38次收受贿赂获刑5年 北川法院审结一起受贿渎职犯罪案

24.06.2014  17:52
      四川在线-绵阳频道讯 近日,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审结了一起国家公职人员李某某受贿渎职犯罪案,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绵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为多家公司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8次,人民币69.5万元。

  北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以过年过节、过生日等名义30余次收受他人财物,之后李某某为请托人指导完善标书、提供招标信息、采用有利于请托人的招标方案制定招标文件、在评标时对有利于请托人的倾向性发言不予制止等行为,帮助其中标。因此,李某某在所收受的财物不属于人情往来的馈赠财物,应当认定为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在受贿犯罪中,收受贿赂,包括事前、事中、事后,只要行为人明知请托人送财物的原因,而予以接受,即是受贿,遂依法判决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李某某退出的赃款69.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绵阳市中院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高国健 王守蕾)